基督教協進會 就慈善法諮詢文件發表意見

(本報訊)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就慈善法諮詢文件發表回應,全文見 協會網站。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就慈善組織立法諮詢公眾意見。有關建議對香港社會、基督教及基督教機構均有深遠影響。經收集教內人士意見及本會執行委員會商議,現作出回應如下:

1、整體方面:

本會認同諮詢文件中提高慈善團體的透明度與問責性的方向,以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使慈善捐款受到公眾監管。

由於成立監管機構及進行監管,均需耗費政府及受監管機構人力、物力的資源,甚至影響民間社會的活力與自主性,本會認為應盡量運用現行制度進行監管,透過民間自發機制及傳媒報道,增加慈善組織的透明度,以改善公眾籌款活動真偽難辨及無從監管的情況。

如有必要成立監管機構,亦應以低度監管為原則,以免耗用大量資源於行政程序上,削弱民間組織的活力。

2、詳細意見:

  1. 關於慈善組織的定義(建議1,2)

    本會贊成擴大慈善宗旨的原有定義,以包括促進健康,拯救生命,推動公民意識或社區發展,推展藝術、文化、傳統遺產或科學,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促進平等及多元化,推動環境保護或改善,對因年幼、年老、健康欠佳、殘疾、經濟困難或其他不利條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濟助,促進動物福利(建議2)。

    至於諮詢文件特別提出供公眾發表意見的「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本會認為必須包括在慈善宗旨定義之內。因此等宗旨實以推動社會前進,化解社會內部矛盾,重視人的基本權利為工作目標,亦與基督教信仰及不少慈善組織的核心價值相符。日後如就慈善組織進行立法,更應釐清政策倡議活動應在慈善宗旨涵括範圍以內。

  2. 慈善組織的法律架構(建議3)

    本會贊同保留現時容許慈善組織多種法律形式並存的制度,以利不同性質和規模的組織按其情況及需要發展,無需採用單一模式登記或註冊。

  3. 慈善組織註冊(建議4)

    本會贊同設立慈善組織註冊制度,名單可供公眾查閱,以增加公眾對慈善組織的認識及公信力。但註冊條件需盡量寛鬆,註冊手續亦應從簡,以利慈善組織的註冊,不會構成過高的門檻或不必要的障礙。

  4. 慈善組織的管治、帳目及報告(建議5-12)

    本會不贊成賦予慈善事務委員會就慈善組織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進行調查的權力,因有關權力可能大大影響慈善組織的自主性及運作。

    基督教不少宗派涵蓋教會、教育及社會服務等工作,在組織及財務管理上均為一體,並無嚴格區分,有關慈善組織的管治、帳目及報告需充分考慮這個情況,以免教會捐款、活動等均變成不必要地需向公眾交代。本會更反對教會需於特別情況下接受外來受託人或董事進入其內監管(建議12)。

    本會不贊成賦予慈善事務委員會保管慈善組織財產所需的權力(建議11第(4)項)及由此而需具備的委任額外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等權力(建議12)。慈善事務委員會可考慮以其他方式限制慈善組織的財產轉移。

  5. 規管籌款活動(建議13-15)

    諮詢文件建議「一站式」規管籌款活動的方式(建議13),必須以簡化規管活動籌款申請手續為原則考慮,以免變成增加一重申請手續。

  6. 慈善組織與稅務(建議16)

    本會贊同豁免慈善組織繳稅的權力應繼續由稅務局執掌(建議16第(1)項)。而慈善事務委員會協助稅務局對慈善組織執行評稅的職能應以減少慈善組織重複交代為考慮(建議16,第(4)項)。

  7. 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建議18-20)

    有關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單一規管機構,本會認為需有委員會的組成、權力限制及向公眾問責等方面詳情,本會始能表達意向。否則,慈善事務委員會可能被賦予過大的權力,而無需向公眾負責,公眾亦難以監管委員會之操作。故本會於現階段對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有相當大的保留。

2011/09/19

http://www.hkcc.org.hk/acms/content.asp?site=hkcc&op=showbyid&id=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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