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布印傭待遇調查: 七成人曾遭不合理扣減工資

 (本報訊)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十月十六日舉行發布會,公布一項印尼籍外傭在港工作狀況的調查,有關調查結果如下:

=============================

近年,來港工作印傭人數不斷增加。由於印傭來港的工作年資較短,不少調查揭示印傭在港工作期間較菲傭遇到更嚴重的勞資剝削情況。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與教區菲籍人士牧民中心(及其他亞洲勞工及少數族裔)因此於2011年4月至7月成功的訪問了239名印尼籍外傭,以了解她們在港的工作及生活情況,包括工時及工作期間的待遇,以及被僱主及職業介紹所剝削工資福利等情況。

 

    調查發現,受訪印傭一般年齡較輕及教育程度較低。即使逾八成(85.2%)受訪印傭表示對本港的勞工法例有所認識,但當遇到勞資糾紛時,只有不足一成(6.3%)表示會作出投訴。這與她們在港工作年資較少及教育程度較低,以致社會支援網絡薄弱有關。另外,受訪印傭表示遇有勞資糾紛時不會向有關部門作出投訴,是因擔心申索程序繁複而耽誤工作(26.7%)或因投訴被僱主借故解僱(47.5%),影響生計。

    受訪印傭在港工作期間也遇到不同程度的剝削,其中最常見的是不合理扣減工資(70.4%)、被沒收個人財物,如身份證、護照等(67.3%)及被指派從事標準僱傭合約以外的工作(48.3%)。雖然印傭在港工作期間,遇到不同的剝削事件,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資料顯示,僱主被檢控數字及因違反《僱傭條例》的刑罰偏低,這反映政府檢控違法外傭僱主不力。

    調查亦發現,受訪印傭的工作時間過長,逾五成(50.5%)平均每日工時在16小時或以上,同時她們被剝削休息日的情況相當嚴重。近五成(49.7%)的受訪者在港從事第一份標準僱傭合約的工作期間,不能享有法例規定的每星期一天的休息日。即使部份受訪印傭在港經歷了第二及第三份標準僱傭合約,她們被欠付休息日的情況並沒有顯著改善,同時僱主亦沒有向她們額外補回欠付休息日的薪酬。另外,近五成(47.7%)受訪印傭被僱主短付工資,超過九成五(95.6%)被職業介紹所濫收中介費,她們當中大部份都是來港後被職業介紹所扣除她們首七月每月3000元的工資以支付中介費用,金額高達21000元。

    YANTI在港工作11年經歷了五份僱傭合約,她憶述每次轉換工作時,都被職業介紹所濫收中介費,當她向職業介紹所歸還所有介紹費後又被僱主短付工資。由於擔心向僱主投訴會導至失業,同時害怕在「兩星期規定」下,若不能在14日內找到新僱主,要返回原居地,再來港工作再要付上更多的工作介紹費。在得不償失下,她沒有向僱主及勞工處投處。YANTI指,現在的僱主更要求其從事合約以外居所的工作,又剋扣假期。YANTI曾向所屬的職業介紹所求助,但職業介紹所告訴YANTI如果她不做,再找新僱主,要再交5個月中介費。YANTI曾住勞工處多次求助,但卻不得要領。 

    印傭DIKA來港工作11個月,來港後被職業介紹所扣減首五個月工資歸還工作介紹費。由於DIKA,合約訂明$3580/月,卻只得$2000/月,DIKA發現被職業介紹所被短付工資後,便質問僱主,僱主只回答:「你自己問agency!」DIKA向勞工處投訴僱主,僱主反而報警,指DIKA偷去她的大量珠寶及現金,結果DIKA被警方拘捕,但警方卻未能搜出證據。現時DIKA同時要面對刑事及勞資訴訟,使其煩惱不已。

     另一印傭EMI來港工作10個月,她亦被職業介紹所濫收中介費,同時又被僱主短付其工資,每月只給她$2200,並要求她在收據上簽名收到$3580/月及全部放假,EMI由於未還清中介費用,故全部簽了名。EMI後來向勞工處投訴僱主,在勞工處的調解會議中,僱主展示銀行自動過賬記錄,表示僱主每月有過數$3580入EMI户口,但EMI感到十分驚訝,因她從未有去過銀行拿錢,懷疑在剛來港時,跟職業介紹所及僱主簽下大量文件,令僱主竊用自己ATM CARD提款及做假證據。EMI於29/9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開完調解會議,她要排期等多兩個月才可到勞資審判處落案,然後再等排期聆訊,前後差不多六個月時間,令EMI很無耐,生活費也頓成問題。另外,她指出,在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申索期間,由於言語不通,加上有關部門未有提供相關印尼語的文件,所以對申索程序不甚理解,她希望勞工處在有關方面能作出適當的支援及協助搜集證據,以便向僱主提出申索。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建議勞工處及入境事務處應重點關注印傭在港的工作狀況,並給予她們適當的支援服務,如向她們舉辦勞工法例及相關的權益講座或展覽,以增加她們求助的信心及求助方法的認識。另外,政府應取消「兩星期規定」,並酌情豁免外傭的延期簽證費用,容許已向僱主或職業介紹所提出合理申索的外傭在通知入境處之後延期逗留至審訊程序完結,同時為提出申索的外傭提供臨時住所、食物支援等服務。長遠而言,政府應允許提出合理申索的外傭在有關申索程序進行期間繼續受僱,目的是減少訴訟期間的限制,免去她們失去生計的憂慮,並且加強她們提出申索的信心,爭取合理的勞工權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