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在有理】印度教與伊斯蘭教看性
印度教關於「性」的概念受到神話和許多的啟示文本影響。《法論》(Dharma-shastra,一本關於應該如何生活的古老文本)概述了各種宗教任務,其中之一是滿足感官和性快感,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印度教徒要在婚姻中滿足性交的愉悅,在幸福的家庭生活和繁衍後代的大前提下完成;婚外性行為被認為是禁忌,婚姻不僅是合法的人倫關係,而且是宗教德行的提升。
但與其他宗教相比,印度教對待性的態度比較開放,他們有很多經典談到性愛。公元前3 世紀的《欲經》(Kamasutra)是最受歡迎的例子,它不同意性愛只用於生育或繁衍的想法,而是認為所有年齡的人都需要對性愛行為有更多了解並在生活中享受。然而,不同的印度教群體對同性戀的看法存在差異。一些教派把它當作一種罪行,但也有包容各種性取向,描繪同性做愛的繪畫和雕塑都可以自由展示。
另一方面,印度教信奉多神,在古代神話裡有不少神祗和英雄以變性人的形式出現, 這解釋了為甚麼跨性別被認為是一種自然現實,跨性別與其他性別的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例如:在印度教經文可以找到「海吉拉」(Hijras)的記錄。「她們」的歷史悠久,生來就具有男性的性特徵,主導的性別態度也是同性戀主義的。在印度教文化中,海吉拉人承擔宗教角色,負責慶祝婚禮和生育等儀式,有些印度教徒相信海吉拉人擁有特殊力量,可以祝福或詛咒他人。
由於殖民主義的緣故,英國人努力將基督宗教價值觀加在印度人身上,1871 年的一項英國法律將所有海吉拉人歸類為罪犯。儘管如此,海吉拉在印度已被承認為「第三性別」。這種對同性戀和跨性別的比較正面的看法,在整個古代以及現代印度仍然存在。
伊斯蘭教卻採取了一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在伊斯蘭教中,性被視為是人類身份的一部分。「唯一而且絕對的真主」創造的「人」, 具有常識和意志,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人類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去管理慾望。根據對《古蘭經》和聖訓的理解,性關係只有在婚姻關係之內才是正當的,除了生育之外,性關係的本質是實現夫妻之間親密、幸福和感情的一種手段。
伊斯蘭教斷然禁止同性婚姻和跨性別現象,因為《古蘭經》和聖訓明確提到這是不自然的,違背了真主的意志,觸犯的人國家將給予嚴厲的懲罰。
從「比較宗教學」的角度來看,不同的宗教關於同性戀的教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其信仰起源的基本論述、他們的神祗所啟示的真理,以及在他們悠久傳統中先知們如何解釋這些啟示。從學術的角度而言,彼此之間沒有高低,不可相提並論。
從信仰的角度而言,有人提出要學習印度教的包容和多元主義,例如接受同性戀運動的主張。可是,信仰各不同,神聖的啓示和先知的訓誡,可以按照甚麼人的要求而改變嗎?
•本專欄逢一、三主日刊出
教區關注性多元文化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