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發表慈善法諮詢文件 論者贊同問責

期數
3514
刊登日期
2011.06.26
主曆
主曆 2011 年 06 月 26 日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就規管慈善組織進行諮詢,論者認為新建議對慈善組織的定義過於狹窄,或限制了它們的工作,影響公民社會發展。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主席鍾炳霖稱,社會支持改善慈善團體管理和籌款方式,惟當局不宜過份規管,應信任公民社會。
他六月二十日對本報說:「國際和海外慈善團體多集中支援發展中國家,香港是個已發展地區,所受的支援相對較少,慈善團體需要在本地籌款,當局應推行寬容的政策,給予慈善團體生存和籌款空間。」

退休社工鍾炳霖認為,當局應讓慈善組織有空間去進行倡議工作。他期望政府避免為慈善團體定下狹窄定義,以免造成掣肘。對於諮詢文件列出慈善團體的十三個類別,包括救助貧困、推廣宗教等,卻不包括人權一類,他認為慈善團體若排除人權幅度,便不符合慈善本質,而文件中對好些類別的慈善團體的定義亦見含糊。


法律改革委員會六月十六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引入規管機制,其一主要建議是要界定慈善團體的法定定義,另一主要建議是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監管機構。
文件稱,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應申報利益,以及備存妥善的帳目紀錄等,其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應可供公眾取覽。諮詢期至九月十六日止。
好些宗教團體既作為慈善組織去服務社會,按稅務條例獲免繳稅,工作亦包括維護人權幅度。

關注人權和社會公義課題的香港基督徒學會也是慈善組織,事工幹事鄧穎暉稱,文件把人權、解決衝突的類別從慈善團體的定義中抽起,是危險的做法,從事相關工作的團體或因此不能再獲慈善組織身份,這有如拆件推出「廿三條」。他指回歸後當局已修訂社團條例加緊規管,不應再透過慈善法進一步收緊慈善團體發展。


鄧穎暉二十日稱,目前的條例足以規管慈善團體,當局未能指出有多少團體出財政和管理等問題,有營造虛驚之嫌。「部份慈善團體未依規矩,是執法問題,並非法律不足。」他說。
他認為未必需要透過立法規管慈善團體的管理和籌款方式,反而捐款人應深入認識受助團體,並關注捐款是否用得其所,藉著這份互動提高各慈善組織的透明度。
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黃洪則歡迎法改會方向,惟指出「當局不應管得太多,否則不利於公民社會發展」。他二十日稱,法改會仍未決定是否把促進人權列入慈善組織定義,諮詢文件內的十三個團體類別卻不包括這項目,寫法令人質疑。
對於法改會建議成立委員會監管慈善團體,相關團體也要公開帳目,他贊同若團體向公眾籌款,便應接受該委員會監管和公開財政。

教育學院專任導師莊耀洸律師稱,建議中的慈善團體定義過於狹窄,他舉例說,團體關注家暴的根源,便需要從事有關家暴條例的政策倡議工作,故此慈善組織的定義不應剔除或貶抑人權工作:「慈善服務同時需要改善社會,指出社會制度中的問題在所。」


「有需要規管和怎樣規管是兩回事。」從事人權教育工作的莊耀洸二十日說,諮詢文件引用英國舊有對慈善組織的定義,內容已不合時宜;若過份限制團體的工作,有礙結社自由。
他說,若民間團體因為不符合有關定義而失去慈善團體資格,會面對很大的經營困難:「慈善團體能夠免稅,獲租用政府場地優惠,這大大幫助了財政緊絀的團體。認可慈善捐款可申請免稅,若受助團體不再是慈善機構,捐款收入會減少。」
此外,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十六日發表聲明,贊同有關檢討方向,稱慈善法有助統一規管準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惟建議法改會考慮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納入慈善定義。
社聯認為,構思中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設有配套機制,協助中小型機構達到法定的財務、管治及問責要求,委員會亦應劃一各類籌款活動的規管細則及問責要求。(鄧)

法改會諮詢文件

(一)目前對慈善團體的監管
香港並無規管慈善組織的單一法例,而且主要限於監管慈善籌款活動,例如分別由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衞生署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去監管。


(二)新建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
規管慈善組織,包括備存及管理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監察慈善組織有否履行法律責任、審批籌款活動申請等。



(三)建議中慈善組織的責任
- 受託人應申報利益,以及備存妥善帳目紀錄,有關紀錄應保留最少七年。
- 每年向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並供公眾取覽。



(四)建議中若慈善組織管理不善的處理
慈善事務委員會有權調查管理不善個案,甚至取消違規慈善組織的註冊;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以及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資料來源:法改會諮詢文件

會服務聯會贊同法改會檢討方向,惟建議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納入慈善定義,亦建議加強配套,協助中小型慈善機構達到法定的財務、管治及問責要求。(圖:天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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