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外傭不滿意政府服務

期數
3520
刊登日期
2011.08.04
主曆
主曆 2011 年 08 月 07 日

(本報訊)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七月二十八日公布調查稱,曾向政府求助的外籍家庭傭工當中,四成四人不滿意有關部門提供的服務,中心建議政府加強服務,以及改善申索機制。

勞工牧民中心六月至七月訪問了七百九十一名傭工(其中七百二十七人為菲律賓籍、六十人為印尼籍),以了解他們對政府所提供的勞工服務的意見。

調查員建議相關政府部門提供適合外籍家庭傭工的服務,包括增設星期六、日的辦公時段;提供不同語言的翻譯服務;容許他們選擇任何一所分區辦事處處理勞資糾紛的事宜,並確保工作人員保持中立以免偏袒任何一方。中心表示,政府應在合適的時間、地點、語言為他們舉辦勞工法例的講座或展覽。

中心建議政府容許向僱主(或中介人)提出合理申索的外籍家庭傭工在港逗留直至申索程序完結,並撤銷外籍家庭傭工在該程序進行期間不可受僱的限制。

有勞工支援服務需要的受訪者當中,七成六人曾向政府部門求助,當中逾四成四受訪者不滿意有關服務,原因包括「該等部門偏袒僱主」、「該等部門的辦公時間不方便」及「語言問題」;不曾向政府部門求助的受訪者稱「不知道有該等部門」、「該等部門的辦公時間不方便」以及「該等部門的處理程序繁複」。

就全部受訪者而言,逾七成四稱日後如有勞工服務問題便會向政府部門求助,反映政府是傭工尋求勞工服務的主要對象。

在「兩星期規則」下,如傭工的僱傭合約於屆滿前終止,須於其後十四日內離開本港。此外,即使他們可獲准延期逗留向僱主或中介人提出申索,期間他們並不可受僱,這表示他們將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進行申索。

在上述調查中,八成二受訪者贊同傭工可獲准逗留直至申索程序完結,逾五成四的受訪者認為在申索期間不可受僱的限制應予撤銷。

調查亦發現,三成受訪者曾有勞工法例諮詢或解決勞資糾紛等勞工服務的需要,而曾有該等需要的菲律賓籍傭工的比例為三成六,是印尼籍傭工的比例一成二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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