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倒退的慈善法

期數
3524
刊登日期
2011.09.02
作者
鍾炳霖
主曆
主曆 2011 年 09 月 04 日

法改會於六月十六日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下稱慈善法),建議規管慈善籌款活動,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監管慈善組識機構,並列出十三項慈善宗旨以介定何謂慈善活動,但並不包括「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

慈善組織業界將慈善法稱為「慈善23條」,有媒體質疑為對慈善組織的滅音行動,杜絕反對政府政策的聲音。唯未被滅音,最受影響的社福界先自滅音。市民對慈善法了解不多,一般只以為立法是為監管街上來歷不明的籌款活動,因感覺確有需要監管,而對引入較大的魔鬼掉以輕心。

討論較積極的,均是涉及政策倡議,財政上要靠向市民籌款的小型慈善團體,因政策倡議一環、其實最終關注人權,就很可能使彼等喪失慈善組織資格,並將失去稅務條例88條下豁免稅務的優惠,影響組織的生存。

其實早有機構因曾參與抗議活動,被稅局要求不再參與該等活動以保留88條優惠。有機構為申請成為慈善團體,被迫?除使命宗旨中有關人權字眼,更有組織在申請時被發覺曾參與七‧一遊行而被拒絕。

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更是在現存眾多對慈善組織監管之上再多此一舉。慈善事務委員會除了監管行政收支外,實在是對機構「照肺」的措置,迫使機構與促進人權脫勾。

慈善法不單制肘小慈善團體,受政府資助的大小社福機構亦將受打擊,蓋因社福機構的服務宗旨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人權維度,在監管下,通通要改寫服務宗旨,以符合慈善組織的定義不可。

但根據香港《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倡導改革乃社工職責。「當政府、社團或機構的政策、程序或活動導致或構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礙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時,社工認同有需要喚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對這些情況的關注。」慈善法將為註冊社工構成極大的兩難,要麼犯慈善法去維護人權,還是要拒絕履行社工職守,冒被社工註冊局釘牌的危險呢?

當今社會工作的發展,已超越了百多年前救災救難的慈善(philanthropy)概念。這個概念為現世社工理念所超越,正與如何看人權有關。以往的慈善行為,只不計報酬以求有利貧危出發;現今社工理念,是在解扼扶危的同時,務求對服務受眾,無論個人或團體充權,使彼等能向獨立自救邁進,並為此能在其自身所處環境及相關政策促進改善,此之謂「全人發展」(Integral human development)。

慈善法將排拒先進全人發展的理念,似乎更適合內地吃飯權就是人權的說法。走筆至此,不禁對本港受政府資助之社福機構面對慈善法之噤若寒蟬覺得費解。

香港教區也是登記慈善團體,但秉承?梵二《信仰自由宣言》中提及「識別和宣揚人權,是今日至為重要的努力之一,為的是有效回應人性尊嚴的要求」與及若望廿三世在《和平於世》通諭中「如果不採取行動來確保人權在全球各地都得所有人的尊重,那麼,宣揚人權便是徒然」的教訓,教區也一貫地促進人權,莫非教區也將會被摒除慈善組織之外?

慈善法諮詢期於九月十六日結束。教友們必得擦亮眼睛看事態。諮詢文件可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法改會的網站閱覽,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http://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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