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教會人士憂慮

期數
3526
刊登日期
2011.09.16
主曆
主曆 2011 年 09 月 18 日

(天亞社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立法規管慈善組織及其籌款活動,引起社會福利界及宗教界部分團體憂慮監管當局權力過大。

天主教香港教區副主教陳志明神父相信,政府希望訂立慈善法的目的是監管公開籌款活動,保障社會秩序。他認為這是好事,但不贊成當局以「一刀切」方式監管大小團體。

他對天亞社說,香港已有很好的機制,而且「歷史悠久的組織,外界未必容易明白它們的運作,過分監管會傷害到其精神」。

他提出,政府一旦決定立法,必須界定清楚多大的籌款規模才要受到規管,「例如堂區每個主日向教友收取奉獻,是否需要公開收支狀況?」教區將會向政府提交意見書。

《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建立慈善組織註冊制度,並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規管機構,專責處理和審批慈善籌款活動申請並監管款項的運用。

文件亦建議,註冊慈善組織則每年須向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並可供公眾查閱。諮詢原本為期三個月,至九月十六日結束,近日應社會各界要求延至十月底。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總幹事麥尤美韶對天亞社說,諮詢文件參考了一些國家的相關法規,但卻刻意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排除於慈善宗旨之外。

她指出:「天主教團體跟隨教會社會訓導關心弱勢社群,有時候因為不同意政府政策而舉辦遊行抗議,日後有可能被界定宗旨含有政治目的,而失去慈善組織資格。」

麥氏同意有必要加強慈善團體的透明度,但認為無須成立委員會。她解釋,政府轄下的委員會成員大部分由政府委任,加上政府領導人並非由普選產生,慈善事務委員會有可能基於政治原因向一些異見團體施壓。

她指出,捐款者和輿論能一起監察慈善團體的善款用得其所,稅務局也可以加強查核團體的財政狀況,若發現不恰當情況,政府能及時處理,所以成立委員會只是「架床疊屋」的做法。

寶血會梁潔芬修女認為,香港沒有必要訂立慈善法。這位政治系教授告訴天亞社,台灣訂立了慈善法,目的是規管個人在街頭設置神壇來斂財的行徑,但香港沒有這種情況,所以無須立法。

她憂慮,政府欲借規管慈善組織來加強對宗教團體的控制,因為教會機構及其他民間團體日後需要公開財產來源及行政人員去向等。

梁修女指出:「香港回歸中國十多年來,雖然在《基本法》保障下享有『一國兩制』,但政界裡中國化得很快。訂立慈善法實質上是將香港『大陸化』的做法,政府想用另一方法監管教會,必會對教會造成損害。」

據瞭解,中國大陸也正在制定《慈善法》。國內媒體報道說,民政部已完成《慈善法》草案並報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但未知出台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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