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加強箝制弱勢的聲音

期數
3529
刊登日期
2011.10.07
作者
潘嘉偉
主曆
主曆 2011 年 10 月 09 日

 

當我們知道有人生活在困境的時候,惻隱之心使我們同情這些人並施以援手;當我們聽見有不公平的情況或有人受壓迫時,心裡的義怒使我們發聲,希望多些人關注他們可以有助改善他們的情況。正正是出於這些自然和單純的原因,很多內地的維權人士和維權律師參與關注弱勢社群和互相呼籲關注。

 

今年二月底,內地有些網民受北非突尼西亞和埃及民主運動的鼓舞,在內地互聯網上發起所謂的「茉莉花革命」,呼籲民眾參與「散步」和「微笑」等行動,表達對官員腐敗及侵犯人權的不滿。許多知名的維權人士和維權律師雖然沒有參與行動,但只要曾在網上明示或暗示支持,均無一倖免被強迫失蹤和任意拘禁數天至數月不等。

 

識時務和實際主義者或許會說這些理想主義者沒有妥善的策略,必然招致政府的打壓。雖然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訂明人民享有言論集會自由,但識時務和講求實際的想法,令許多人(包括大部份法律學者和律師)好像理所當然地認為,再提中國憲法也沒用。

 

就在大家都對內地法治和依法治國不再抱任何幻想的同時,中國政府又想再一次以修改法律的伎倆提醒人民,為了鞏固政權和維持所謂「和諧」與「社會穩定」,政府可以透過法律加?箝制異見聲音,把非法禁錮和強迫失蹤包裝成「合理」和「合法」的做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八月三十日公布,收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九月三十日截止。修正案雖有些地方對增加如辯護律師閱讀案件卷宗的權利,但其中就增加「監視居住」的條文,卻引起了法律界和維權人士之間很大迴響和關注。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可以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性的監視居住措施,最多可達六個月。原來這個做法本來已是一種在還沒判定有罪之前,給予了執法和司法機關有很大的權力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過去亦有多位維權人士和維權律師無故被公安強行監視居住。現在提出修正後的《刑訴法》第七十三條對監視居住的增補條文,更令人擔心進一步加大公安的權力,據此新增的條文,公安可以「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調查」及案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犯罪」為理由,在他們指定的地點執行監視居住,甚至以同樣理由無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士的家屬。

 

國內對何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犯罪」沒有清晰的定義,撰寫文章、在網上呼籲關注人權狀況或到法院外聲援被控的維權人士也說不定可以被指是觸犯了所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犯罪」,這樣的法律條文無疑大大增加了公安執法人員打壓異見及弱勢聲音的工具,把不合法理和不合法治原則的做法「合法化」,令人非常擔心維權人士、長期上訪的人士、甚至地下教會神職人員被強迫失蹤的情況會進一步惡化。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http://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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