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教理】告解聖事的四項行動

期數
3540
刊登日期
2011.12.23
作者
阮達智
主曆
主曆 2011 年 12 月 25 日

303. 懺悔者應做甚麼行動?

應做的行動包括:細心省察良心;


痛悔罪過,並決意不再犯罪──這若出於愛天主的緣故,則稱之為完美的(上等)痛悔,若出於其他動機,則稱為不完美的(下等)痛悔;

告明罪過,即向司鐸告明所犯罪過;

補贖,即實踐聽告解者為懺悔者所指定的補贖行動,以彌補罪過所造成的損害。

(天主教教理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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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問答#241》指出辦告解時,共有五項行動──省察、痛悔、定改、告明、補贖;這跟《天主教教理簡編》的四項行動完全相符,只是後者把痛悔和定改合併成悔改;因為人若對自己所犯的過錯真心痛悔,自然會下定決心再也不犯。

教友一般最重視告明。告明當然十分重要,因為是耶穌成立這件聖事時所親口認定的行動。主在復活當晚顯現給十位宗徒時,「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 (若二十22—23)主基督既授給了門徒赦罪與否的權柄,我們便必須向神長告明自己犯過甚麼罪,以便他們判斷該不該赦。

嚴格地說,悔改才是得到罪赦的必須條件。教友即使在省察、告明和補贖這三方面做得完善,可是若沒有真正的懺悔之意和痛改決心,即使神父念了赦罪經,但告罪者的罪仍然得不到天主的寬宥。另一方面,教友犯了重罪後,想立即得到赦罪,卻找不到神父,只要心中發出完美的痛悔,天主便會即時赦免他的罪(若他那刻不幸死去,也不會下地獄)。不過,他仍須把他的重罪向神長告明,才可以領聖體或其他聖事。

補贖是得到罪赦後,神父給予告罪者的贖罪處分。古時,重罪的補贖十分嚴厲,不會只念幾篇經文那麼簡單。若我們領受告解聖事時,每個行動都做得完善,我們的罪罰本也可以一併得到赦免,可惜我們在悔罪時很難做得完美,補贖便免不了。請緊記,不要以為告明後做妥神父給的補贖便功德圓滿,這些經文只能填補一丁點的罪罰,要得到徹底的罪罰寬免,我們還須在生活中多作克己、守齋、施捨等善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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