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自在】勞工≠公眾?

期數
3571
刊登日期
2012.07.27
作者
徐頌文
主曆
主曆 2012 年 07 月 29 日

今年七月一日,當社會焦點集中於新一任行政長官與其管治團隊,以及數以十萬計遊行人士高呼反對黨官商勾結的同時,僱員於該日是否享有法定假日的問題顯然乏人問津。

立法會於去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條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對《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中有關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的規定作出修訂。根據該草案,由二O一三年開始,如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其中一日適逢星期日,將由農曆正月初四代替該日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以取代過往以農曆正月初一的前一日代替的規定;而如中秋節翌日(即農曆八月十六日)適逢星期日,將由中秋節翌日的翌日(即農曆八月十七日)代替該日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而非如過往般以中秋節代替。

對每週工作五天且星期六及星期日無須工作的僱員而言,經修訂的條例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但不同僱員因現時兩套並存的假期制度──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而於休假權利上的差異仍然存在。

首先,除所有星期日外,每年另有十七日公眾假期,而法定假日(即勞工假期)則只有十二日。此外,《公眾假期條例》列明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國慶、重陽節(該等公眾假期均為法定假日)及聖誕節(僱主可選擇聖誕節或冬至其中一日作為法定假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聖誕節則以其後第二個週日代替);但《僱傭條例》卻無相應的條文。如此,享有公眾假期的僱員可獲補假,但只享有法定假日的僱員於相同情況下卻無此權利。

即使享有公眾假期的僱員,亦有可能因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分屬不同條例的範疇(前者屬於《僱傭條例》的範疇而後者則屬於《公眾假期條例》的範疇)而受到影響。由於《公眾假期條例》並無就公眾假期是否有薪、僱主可否另定假期以代替公眾假期或強制僱員於公眾假期工作、公眾假期與休息日及其他假期(有薪年假、病假及產假)重疊的安排等制訂條文,當上述情況出現時,難免會引起勞資爭拗。

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第2條「釋義」條文,公眾假期指「所有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因此,並非任職於該等機構或部門的僱員並無於公眾假期休假的法定權利。換言之,只享有「勞工」假期的僱員,一直被摒除於「公眾」之外,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供稿
http://dpcwhki.hkccl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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