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教理】第四誡:公民社會

期數
3578
刊登日期
2012.09.14
作者
余偉華
主曆
主曆 2012 年 09 月 16 日

464. 公民對政府有何本份?

……這包括愛國及服務國家、選舉的權利和義務、納稅、保衛國家和作建設性批評的權利。
 

465. 公民何時不該服從政府?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五29)。

《天主教教理簡編》

 

很多人以為政教分離的意思是說教會不應談論政治,其實這是大錯特錯的。就如上星期日是香港立法會的選舉日,教會就積極呼籲信友去投票,因為在《天主教教理簡編》中指出,選舉的權利和義務是公民的本份,引申而言,在選舉中投票是基督徒履行第四誡的具體表現。沒有充分的理由,而逃避應有的責任,是違反公義和誡命的行為。

教理亦指出愛國為公民的其中一項應有本份。這課題在今天可能非常敏感,因為一些人扭曲甚麼是真正的「愛國」。教會教導我們,愛國是基於感恩責任,並由愛德而來。這是一個雙向的、愛的關係,而不是盲目的、愚忠式的服從。有些人以為,凡君主或政府所作的要求或行為,公民就一慨必要認同和欣賞,才可稱之為「愛國」。可是,愛國其實是基於君主或政府正確地履行其職責,為人民謀福利,維護正義和人權,給人民一個安居樂業的環境,這樣,人民便自然因著感恩的心,愛護自己的國家和君主;又或是雖則當權者違背人民利益,人民因著對國家社會的共同福利,而敢於對當權者說「不」,這種對自身國家所表達出的無私的愛情,也是真正的愛國精神。我國歷史中的五四運動,或八九民運都正好展示出學生和人民對國家無私的愛。

因此,教理亦提醒我們,在愛國的同時,公民的另一本份就是要向政府作出「建設性的批評」。而且當一個政權,其要求違背客觀的道德的要求時,公民有責任按其良心的指示,不予遵從,這並不表示對執政者或法規的不尊重,而是作為一個倫理主體,對自身和公共社會應負起的道德責任。

近代歷史中我們不難找到按著良心的指示,而不遵從政府法令,卻得到普世尊崇讚譽的例子:美國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博士、印度不合作運動的推行者聖雄甘地、緬甸民主鬥士昂山素姬和我國的民運人士劉曉波,他們都為我們展現出一個追隨良心呼聲的愛國者的道路,雖然崎嶇,但真理是值得堅持的。基督教導我們持守真理,並要求我們成為地鹽世光,我們又是否願意成為這崎嶇旅途中的一員呢?
 

教區教理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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