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能改變的角色

期數
3600
刊登日期
2013.02.15
主曆
主曆 2013 年 02 月 17 日

每一對新人在簽署婚約時,總會對彼此許下此生不渝的承諾。相信每一對相愛的人,在步下紅毯時,不會期望將來會成為怨偶,甚至離婚,但事實上離婚的個案每年遞增。沒有孩子的夫婦,離婚後可以互不相干;但有孩子的夫婦,作為父母的角色是不能改變的,他們均有照顧孩子的責任。

勞工及福利局於二O一一年十二月提出《子女管養及探視權: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明愛家庭服務的同工就此作深入探討,結論是我們反對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並將意見書遞交勞福局。諮詢期已於二O一二年四月底結束,至十二月仍未公布結果。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理念本是良好的,相比現時管養權安排,最大的不同在於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而非他們的權利);以及父母即使在離婚後,雙方都仍有責任參與關乎子女的重要決定,目標是以兒童為本。

作為前線社工,我們認為不適合用立法去迫使父母承擔責任。我們相信為人父母者照顧兒女是一份天職而非出於避免觸犯法例。對一些關係欠佳,互不信任的父母,立法只會讓他們藉「父母責任」為名將爭執延續,為子女帶來更大的傷害。更有效的方法,是透過輔導和協商調解去提升離異父母的認知,協助他們合作做父母。單單改革法律不足以化解紛爭,反而失去靈活性,更難滿足個案的獨特性。

能成功實踐「共同父母責任模式」需建基於法律、公共政策和社會文化上的配合,例如:

設立相關部門協調跟進離婚後的父母在子女管養問題上的爭拗。

設立「兒童顧問」(Children Consultant)制度,由「兒童顧問」協助兒童於管養及探視的訴訟過程中表達意願,參與制訂福利計劃。

政府需增撥資源作公眾教育,如舉辦「離婚父母責任」講座。 而家庭牽涉家暴、虐待兒童或屬複雜個案等,不宜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且需要更多資源及配套的支援。

培訓更多相關的專業人士以應付服務的需求。包括家事調解員,離異家庭的教育推廣員等。

然而,更理想的當然是為人父母者能重視婚姻的關係,在兼顧工作、家務、照料孩子之餘,毋忘培養夫婦的感情,因為夫婦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石,父母和諧共處,孩子必能快樂成長。我深深祝願所有夫婦,不單以說話許下承諾,更以行動去實踐,珍惜彼此的關係;成為父母後,更要好好的愛護和培育下一代。

明愛家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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