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自在】誰「沖」走我們的積金!?
誰「沖」走我們的積金!?這正是一群外判清潔工友的疑問。年屆六十的連姐二OO二年開始在康文署公園負責外判的清潔工作,到○五年時由另一間外判公司承辦,原公司便將三年來為連姐所供的強積金,以遣散費對沖形式補償予連姐。三年又三年,連姐又被承辦公司遣散,二萬多元的僱主強積金供款又被對沖。十一年來,連姐的強積金戶口不斷被沖,加上再扣除高昂的行政費等,令其現存的強積金戶口只有二萬多元,當中還有六千元是O八年財政預算案中派糖的。
事實上,外判制度、《僱傭條例》及《強積金條例》正是合作無間地「沖」走工友的強積金。根據現行《僱傭條例》及《強積金條例》規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僱員可按情況取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有關僱主為僱員所供款的強積金供款,當僱員為其僱主工作滿兩年或以上而被遣散或裁員,僱主可合法地以強積金供款的僱主供款部份,以作為支付遣散費的全部或部份款額。若僱主供款部份的款項不足夠支付全數遣散費,僱主才須補回部份差額。
再加上外判制度下,康文署外判服務每隔三年會進行公開投標一次,如果外判商未能在招標時成功投標,外判商就需要遣散工友並給予遣散費,但外判商可以從工友強積金戶口抽取僱主供款強積金作支付遣散費,令到工友強積金大縮水。強積金原意為工友提供退休時保障,以立法強制僱主及部份僱員供款,從而令僱員退休後生活有所保障。但現在強積金卻變成「遣散基金」,變相津貼僱主作支付遣散費之用,失去強積金應有作用。這種相互對沖的制度,對於長久於外判承辦商工作的工友來說,退休時根本沒有足夠金錢安享晚年。而長遠來說將使《僱傭條例》內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條款名存實亡。
根據積金局最新數據顯示,強積金實施的十二年來,用以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強積金金額接近一百九十億元,較因退休或提早退休而提取的金額高出七成,工友用以退休生活的強積金變相成為僱主專用的「遣散基金」。因此,就以上有關僱主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勞工牧民中心行動清潔小組認為並不合理,要求應盡快檢討及修例,以保障將近退休及面對遣散情況的僱員的合理權益。強積金實施的原意是以立法強制僱主及部份僱員供款,從而令僱員退休後生活有所保障。小組希望有關當局正視有關強積金條例的做法是否合乎立法原意。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