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工人權益

期數
3611
刊登日期
2013.05.03
主曆
主曆 2013 年 05 月 05 日

一八八六年,美國工人為爭取八小時工作,發起全國罷工,雖然行動未能取得即時成果,但事件激發全球工人關注勞工權益。一八八九年國際勞工會議上,大會把每年五月一日訂為國際勞動節,標誌著工人的團結,並提醒:工人是推動社會及經濟發展的原動力,要肯定他們對社會的貢獻。

歷經百載,在繁榮璀璨的香港土地上,工人的付出依然未受全面肯定,勞工的權益仍未受保障。近月碼頭工人的罷工事件,再次曝露出外判制度的弊病及本港缺乏集體談判權的保障。

碼頭公司把大部份的工種外判,以減低對勞工的福利負擔,控制成本,爭取利潤最大化。外判制度下,難免價低者得,外判商為取得合約,多會壓低成本,減少工人工資福利。

是故在連年通脹下,碼頭工人的實質工資萎縮,不復九十年代的水平。但作為營運商的碼頭公司,卻以外判工非直接僱員為由,把工人工資福利等事宜置身事外,在工潮中不直接與工人談判薪酬待遇。

說到底,外判商從碼頭公司取得合約,碼頭工人最終是為碼頭公司服務,工作環境及服務條件亦是受制於碼頭公司。國際社會愈來愈看重企業社會責任,呼籲企業賺錢之餘,亦要善待員工,確保工人得到合理待遇。

當碼頭工人罷工多個星期,事件仍未得到解決,亦揭示了本港沒有法定的集體談判權利。

即使工會代表了眾多工人,碼頭公司及外判商可以不承認工會及工人代表的地位,拒絕與之談判。現時大部份西方國家,工人的工資及待遇談判均透過工會以集體談判的方式與資方進行,目的是防止資方乘工人之間的溝通不足及各自議價,壓低工資福利。資方則不可迴避談判,而雙方的談判結果具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可違反。

香港的工會不享有集體談判權利,致使勞方未能在對等基礎上與資方討價還價。且勞工處安排的調解會議乃屬自願性質,不具法律約束力。

國際勞工組織於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四九年正式頒布了《自由結社權公約》(第87號)和《集體談判權公約》(第98號),要求國際社會尊重及保障此兩項基本勞工權利。

教會的社會訓導亦觸及上述議題(詳見《教會社會訓導編》第六章「人的工作」),它肯定公司追求盈利的同時,亦強調公司當以滿足人的基本需求;它肯定工人罷工的權利,工人組織工會以表達團結互助;它肯定在生產模式轉變的同時,要處理工作間的不公平待遇、報酬太低及工作不穩定的情況。

這社會訓導的前提是「以人為本」,在資本、技術、盈利、工作全球化、工作外判的概念或現象跟前,教會肯定的是:工作為人,而不是人為工作。這也是福音給當代社會的挑戰和勸勉。

在情在理而言,香港政府應與國際社會接軌,盡快恢復集體談判權條例,使勞資雙方建立恆常的溝通機制,在平等的基礎上解決勞資爭議,避免罷工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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