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變性人有權結婚

期數
3613
刊登日期
2013.05.17
主曆
主曆 2013 年 05 月 19 日

(本報訊)終審法院五月十三日裁定,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遭婚姻登記處拒絕註冊的案件上訴得直,變性人可以與其男友結婚。教區婚姻與家庭牧民委員會執行秘書賴煜清認為判決或會衝擊既有婚姻觀念。

終院判詞指《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的有關條文將確定某人的性別準則局限於生理因素,實際上是完全禁止原訴人(代號W)結婚,故此裁定該等條文違憲。

終院建議將有關命令自判案書頒發當日起計,暫緩執行十二個月,以便有關當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慮;至於應否制定新法例,則由所屬立法機關全權決定。

判詞指出,法院應考慮與評定欲註冊結婚者性別身份的所有情況,包括生理、心理、社會元素及有否進行「變性手術」。

不過,唯一反對原訴人有結婚權的常任法官陳兆愷其判詞指出,現時並無證據顯示香港社會對婚姻的看法,已改變至放棄或基本上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法院不應援引其詮釋憲法的權力來承認變性婚姻。

婚委會賴煜清對裁決表示尊重,但他指這婚姻上的「改變」所產生的新觀念,與傳統婚姻有落差,或會衝擊既有觀念。

談到信仰觀點,賴煜清五月十三日對本報說,道德自然律強調性別屬天生賦予,非後天能改變;生育與性亦不能分割。他認為法律上的標準長遠會改變社會觀念,他對此感到憂慮。

對於不少海外地區已修例准許變性人結婚,他認為社會處理相關議題時不能只依靠共識或著眼於權利,須考慮到男女性別本質和對家庭的影響。

另一方面,平等機會委員會五月十三日發表聲明,呼籲政府回應終審法院所建議的法律修訂,讓跨性別人士有機會按其所採納的性別享受所有法律權利,當中包括結婚的權利。

至於海外情況,中國內地、歐盟和美國均容許變性人與異性結婚。

其中英國於二OO四年已有修例容許變性人結婚,過程中須由專家小組按個別案件的情況,審核變性人的性別以承認申請,再確認申請人新的性別。(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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