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自在】外判工或合約工變相剝削勞工
早前多份報章刊載一項由工聯會向政府二十七個部門提出的書面質詢調查結果,顯示政府部門聘用大量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或將工作外判、或透過中介公司聘用員工。其中有多個部門甚至出現外判工多於公務員現象,包括政府產業署、運輸署、康文署及衛生署,公務員對外判工的比例分別由一比一至一比九不等。而聘用合約工的部門,則以郵政署最多,達二千人;教育局亦不遑多讓,超過一千二百人,調查更顯示有的部門合約員工年資已超過十年。
政府將服務外判或將公務員聘用轉成合約制,早於二OOO年出現。表面理由是提高工作效率,靈活提供服務,更可以削減公務員整體開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等。但正如上述調查報告指出,多個部門長期聘用合約工,或外判員工比例高於公務員,正正顯示服務是有長期延續性需要;因此原先所謂以合約或外判制度彈性回應服務需要,是言過其實。但外判或合約制度卻真的減去了政府對員工的長期福利承擔,如醫療、房屋福利、長俸等等。所以外判或合約工對僱主有利,但對合約或外判員工而言,和公務員比較可能同工不同酬,同時缺乏長工的穩定性,不能盡心投入工作。
以外判清潔工為例,先不論起初政府以價低者得揀選外判商,引致外判工可能只得十餘元或更低時薪,大部份政府發出的工資卻入了外判商的口袋。其後又有外判商做假合約,工人實際所得與合約工資有很大差距。雖然後來政府引入標準合約,規定合約工資、工時上限、自動轉帳工資及簽訂政府提供的標準僱傭條約等等,以阻塞漏洞,外判商卻以苛刻工作條件,例如不可於工作間吃飯,不可穿自備衣服如禦寒衣物等等,一觸犯就被辭退。有些工人工作接近兩年,如外判商不再承包政府合約可當作遣散,但外判商卻借種種藉口於工作滿兩年前解僱工人,逃避發遣散費。再加上外判工很多時要自備膠手套,吃飯時間很短,同時要密集工作,很容易引致勞損。比起公務員清潔工有跳薪、有假期、有其他福利、有穩定工作、有長俸,可算是天壤之別。
最近由於五月一日起最低工資加至時薪三十元,因此政府要求旗下的外判商與工人簽訂新版標準僱傭合約。新版標準僱傭合約於今年三月八日修訂,當中竟然新增「細字」附註取消上一版本合約中第二條對調派外判工的限制。沒有這條款限制,外判商即可合法於政府合約完結後調派員工於其他偏遠地區工作,讓員工避免調派而自行辭職,外判商就能振振有詞不發遣散費。雖然經工會抗議後勞工處解說條款不會讓外判商逃避遣散費,但例已修訂了,要有事例發生再經法庭判決,才可以知道修訂條款是不是對外判商有利。
總而言之,外判工明顯是被剝削;合約工缺乏職業保障也是一樣。香港政府作為最大公營機構,實在不應如私人企業為追求最大利潤,錙銖必較。政府要求的應是公營服務工作有效率、公務員工作穩定、服務可以持續及為市民認受。每年政府不斷累積大量盈餘,作為良心僱主,實應與市民共享。改善公務員薪酬、轉合約工為長工、檢視外判制度或索性取消外判制度,這種種都是可以博得市民掌聲。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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