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篤十六世論信仰與見證
教宗在《信德之門》手諭中提出了「見證」的概念, 其中比如教會更新與基督徒見證(六號一段),信德能使人活出信仰的見證(七號一段),信仰包含著公開見證的特質(十號三段);此外,在十五號一段、十四號一段、二號一段也都直接或間接地指出了見證的意義。那麽,基督徒應該在哪些方面作見證呢?筆者以為,至少包括三個方面:一、觀察時代徵兆,以聖善的生活見證復活的基督(真理)(十五號一段);二、以愛德行為關注弱勢群體,以結出信德的果實(十四號);三、關注社會、文化的發展以及政治的運作(二號一段)。
本篤十六世是一位比較關注信仰實踐的牧者,此點不僅可以從他頒布的《在真理中實踐愛德》通諭中了解到,還能從他的《失卻根基》、《基督宗教與諸文化危機》、《於無信的時代傳遞信仰》等作品中得到證實。
教宗曾經指出,基督徒的信仰具有見證的性質,此種性質是由耶穌基督自己確立的。他是以「見到」(see)表達「見證」的意義,比如耶穌把從父那裡見到的一切講述給宗徒們,宗徒們由於親眼見過耶穌所行的一切才以流血的方式為他做出了見證,教父們繼承的是宗徒弟子們以生命見證的信仰,捍衛了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歷代的聖人們則是通過與基督相遇的神秘經驗,向世人證明了他仍然活著。雖然這些人都已經去世,但是他們仍舊活在教會的「記憶」(memoria)中,我們仍舊在每日的祈禱禮儀中與他們共融著。信仰本身包含著公開見證的特質,說明了基督徒的信仰不是一種私人的事務或獨自享受的喜樂,而是必須負起「做」基督徒的責任,包括參與社會的公共事務、促進文化的進步等。
基督徒的見證是發自信仰並指向真理的,即永遠要突出真理的絕對地位。相對於真理,人性的尊嚴和權利是在真理的天主內找到地位和依據的。與此相反,當今社會的發展卻把人的理性和科學奉為真理的標準了,結果造成了一切要以人性的決斷為中心,如把世界作數學化科技化的解讀,數學公式和科技手段檢驗不出的道德倫理就是沒有價值的,檢驗不出的救恩以及救恩的實施者就是值得商榷懷疑的。人的尊嚴在於人是天主的肖像並應服從啓示的真理,當今世界卻把人的理性和自由擺在與天主與真理的對立面,造成了不應該為真理作證的歧途。
教宗以一件發生在瑞典的事例指出了當今世界的潮流:一名宣道者因為公開講出了聖經有關「同性戀」的教導,遭到當地政府的逮捕和囚禁,藉口是不尊重民主,讓宣講真理的人淪落成受打擊的對象。當代基督徒為信仰作見證的困難在於:凡是直接言說聖經啓示、宣講惟一救主以及執行教會訓導的人都被扣上了反理性、反自由的帽子。因此,本篤十六世多次鼓勵基督徒一定要肩負起信仰的責任,決不能讓真理成為謬論的「囚徒」(priso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