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設立「取締劏房時間表」

期數
3638
刊登日期
2013.11.08
作者
葉寶琳
主曆
主曆 2013 年 11 月 10 日

兩年前花園街大火造成九死三十四傷慘劇,今天筆者仍然歷歷在目,受大火波及的大廈今天仍建有大量劏房。今天香港的劏房問題未處理,上月初又在長沙灣發生一死兩傷的奪命大火,加上前年的馬頭圍道大火,涉及劏房大火的死傷數目已近七十人。意外帶出了劏房的消防安全問題,再加上居住環境擠迫,呎租比豪宅更貴,當局實須嚴正處理。

可是政府缺乏取締劏房的決心,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在《長遠房屋策略諮詢文件》中,只表示取締在工廈內的劏房,而只有部份委員建議為劏房發牌「規範化」,只要合乎防火安全及衛生便可長遠經營,發牌條件包括考慮劏房結構、消防安全及衛生狀況,卻沒有指明需要符合現行法例,這建議亦無異是建立新一套準則,容許部分劏房存在,表面規管,實際「放生」,令原來非法的劏房合法化。

屋宇署去年十月宣布生效的《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將劏房工程納入小型工程類別,沒有防火大門的單位要預留闊一公尺五公分的消防通道,另外每間劏房要有窗戶,廚房亦須採光,設計上要有防火分隔走火逃生指示及緊急逃生照明燈等。委員會進行的「香港分間樓宇單位調查」表示香港有六萬七千劏房,按此標準,相信香港過半劏房都不會合法。面對如此龐大數字,政府竟放棄取締決心,削足適履,提出劏房發牌建議。

在六萬多個劏房單位中,有約四成八為公屋輪候冊家庭,而政府從二O一一年四月至二O一三年四月間,巡查了一萬間劏房,只佔劏房總數的一成五,發出一千五百張清拆令,但只有一個違例單位須拆除,其他的個案罰則都非常輕,可見法例對違規劏房業主缺乏阻嚇力,而屋宇署執法能力非常有限,近日屋宇署人員的罷工行動更見部門的人手限制,政府實在有需要為居民、為前線執法人員增撥資源。

筆者從在前線接觸劏房居民的經驗見到,近年,特別是兩年前花園街和馬頭圍道兩單致命的劏房大火後,不少劏房的大門已由通孔的鐵閘改裝成完全密封的木門,即是過去可以從鐵閘隙看到內裡劏成多少單位,變成密不透風的大門,因此即使是屋宇署人員逐戶巡查,也不能透過目測而調查到內裡是否違法劏房。因此,現時諮詢文件內建議處理劏房的方法顯然不足。不見政府處理劏房的決心,實在令人失望。

二十多年前的《社會事務關懷》通諭已提出這問題:「缺乏房屋已是普遍的經驗,而其原因是來自日漸擴大的都市化的現象。既使高度開發的百姓呈現出個人及家庭為求生存而掙扎的悲慘情況,頭上無屋頂可言,或僅頂著一片無法稱為屋頂的遮掩物之現象。缺乏房屋,其本身是個極為嚴重的問題,應該視之為經濟、社會、文化或人性方面之匱乏的標記及整個一連串問題的總合。對於這問題的延伸,我們必須承認我們距離正確的民族發展有多遠。」(#17)筆者認為政府有責任提供「取締劏房時間表」,同時應安排受影響居民公屋安置,否則按委員會建議,問題似乎只會持續,基層住屋問題和火災風險會繼續存在。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