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合約」工時不能取代法定標準工時

期數
3717
刊登日期
2015.05.15
作者
羅佩珊
主曆
主曆 2015 年 05 月 17 日

天主教社會訓導認為工作是形成家庭生活的基礎,而家庭生活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和使命。可是,香港僱員長工時工作,已令家庭生活質素每況愈下。行政長官梁振英於二O一三年四月宣佈成立《標準工時委員會》(下稱標時委員會),責成其研究及提供制定法定標準工時制度的意見。

標時委員會成立至今已兩年,除了二O一四年中進行為期約數月的公眾諮詢外,公眾鮮有看到委員會進行制定標準工時的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也從未公開二O一四年進行的專題工時統計調查和工時公眾諮詢全文結果。大眾只能透過新聞公報知悉相關報告摘要內容。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標時委員會舉行第十一次會議,主席梁智鴻醫生於會後表示研究立法要求僱主及僱員簽訂僱傭合約,並要清楚列明工時、午膳時間及有否超時工作補償等,以規管僱員工時云云。對標準工時立法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標時委員會的建議是魚目混珠,企圖以立法規管合約內容來取代標準工時立法。

即使立法規定僱傭雙方須簽訂合約,列明工時及其他要求,僱傭合約內的條款都是由僱傭雙方協訂。在基層僱員缺乏議價能力下,如沒有立法訂定標準工時及最高工時,僱員若不接受僱主在合約內訂定的工時及其他要求,等如放棄受僱。即使僱傭雙方同意工時安排,但由於沒有法定工時限制,合約中更可以出現一個不合理的超長工時,這反而令超時工作合法化。標時委員會這個「合約」工時建議,根本是將工時規管的協訂交僱傭雙方自決,與其研究標準工時立法的工作方向背道而馳。

目前很多發達國家,已實施法定的工時制度保障僱員的權益。按其他國家經驗,標準工時立法非「一刀切」施行,除部份國家容許特別工作性質及職責或行業豁免工作時數限制外,大部份國家普遍在工時限制上加入若干執行彈性,包括容許法定工時限制在一段參照期內,讓僱員和僱主可因應顧客需求及季節性的工作量,彈性安排每日和每周工時。在參照期內,只要僱員每日或每周平均工時沒有超過法定工時限制,僱主可免於支付超時工作補償。即使僱員的平均工時超出法定的工時限制,也不代表僱員要立即下班,只要工時不超逾法定的最高工時,僱員仍可照常工作,僱主須支付法定的超時工作補償而已。

標準工時委員會的任期於二O一六年四月便結束,此刻委員會應把握時間,實事求是,盡快公開首階段的諮詢及研究結果,並提出針對不同行業的法定標準工時方案,早日制定法定標準工時政策,保障僱員的權益,讓其享有工作與生活平衡,提升家庭生活質素。

 

•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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