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修改《宗教事務條例》不等同落實法治

期數
3707
刊登日期
2015.03.06
作者
集 思
主曆
主曆 2015 年 03 月 08 日

中國《宗教事務條例》(下稱《條例》)在二○○四年頒布,至今已有十年。早前,在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座談會上,以及宗教局的工作計劃中,都用上法治和依法治國,提出擬修改《條例》。但如果本質不變,即使再修改條例,又有多大意義呢?

《宗教事務條例》是中國目前有關宗教的最高法規,由國務院頒布,是一部行政法規,不是中國所稱的「法律」。雖然它統一了宗教法規過去的散亂,也有一些保障宗教自由之處,例如:加入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條文。但它本身就存在不少問題,包括:由行政部門制定,形成自己立法、自己執法,失去制衡作用。又例如:它對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定,無形中使承認或加入愛國會,成為登記宗教活動場所的先決條例,侵犯了公民的結社自由。另外,它對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的規定,也漠視了國內教會和普世教會共融的宗教特質,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對宗教自由的保障。

最嚴重的是,《條例》本身已違反了中國《憲法》和《立法法》。根據《立法法》第9條的規定,限制公民政治權利的立法,須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由於宗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務院無權對此公民憲法權利作出如此規範。

另一嚴重問題是,中國政府雖然不斷提出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但其整個管治思維、政策方針和執行上,都不是朝這方向,也不是為了要落實宗教自由。正如國內學者劉澎等人的評論,中國對宗教的法制建設,是為了管理,不是為了保障人民。對宗教的立法,不應為了規範宗教行政管理體系,而應以落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為目的。劉澎甚至建議,應盡快廢除《條例》,由全國人大制訂《宗教法》,以作出更好的保障。

當然,中國另一更大問題,不是沒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就像在溫州拆除十字架事件中,政府不僅無理拆除合法的十字架,更打壓、干擾事件中被捕的信友聘請律師的權利,這明顯有違司法公正。同時,有溫州的基督教堂在十字架被拆除後,繼續被斷水斷電;也有基督教堂在剛過去的聖誕節聚餐時,被政府人員突然闖入。

現時,習近平表面上打擊貪污,但實際是打擊異己、換上自己人馬,步向更加集權化,對意識形態的控制更牢固。中國目前也已通過,或正在審議一系列如反間諜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新的國安法等存在不少有問題條文的惡法。基於宗教自由與言論、結社等與自由息息相關。只有社會整體有自由,宗教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未來宗教立法,或宗教自由之路,是不樂觀的。但作為基督徒,我們的寄望在天主。所以,在這時刻,我們更應為不公義的法律、不公義的發展方向發聲,為中國教會,以至中國的人權保障、民主發展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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