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婚姻、教宗方濟各,以及教會法典
(續上期)
士援引教會法律,呼籲天主教學校解僱按照美國新聯邦法之下結婚的同性戀教師。另一些人則呼籲主教對他們處以絕罰。與此同時,還有其他人在猜想,到底牧者們會否容許天主教同性伴侶使用他們的堂區來舉行民法婚禮?鑒於教會普通法(一九八三年頒佈的《天主教法典》)並無明確地應對同性的民事結合,現時主教們─不是學校校長、修會,或者教宗─在多大程度上要負起責任來制定地方法律, 從而在這個新近浮現的美國境況中應對新的牧民挑戰?
你在這條問題裡確實提出了若干複雜的議題!例如絕罰,正如我之前所說的,是譴責、懲罰。一個人如果干犯教會法典中的某個罪行─例如,神父違反告解聖事的保密責任,就會受到某些懲罰。可是,在其他情形下,主教或另一位教會上司必須運用程序,才可懲罰某人。請讓我引述兩條教會法典條文:第221條第3項列明:「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規定,有權不受教會刑法之處罰。」而第1341條規定:「惟藉友愛的規勸、譴責或其他牧靈的關懷方法不能充分補救惡表、賠償公義或糾正犯人時,教會教長方得以訴訟或行政程序科處或認定刑罰。」換句話說,要施以教會刑罰如絕罰,就必須遵循某些程序,才算行事有效。
你帶出的第二個議題,使用天主教堂。這要求我們明暸這些建築物的用途。綜合而言,教會法典第1214條闡明:「教堂一詞解說為敬禮天主而定的神聖房屋,信徒有權利到此作恭敬天主的敬禮,特別是公開舉行的敬禮。」因此,任何發生在教堂裡舉行的活動必須符合其用途,即敬禮天主和公共禮儀慶典。
第三個議題是特別法。《天主教法典》是教會的普通法,也就是說,它適用於全世界所有拉丁禮的天主教徒。特別法是適用於個別教區或主教團的領域或地區的法律。有幾個考慮或許影響個別主教在回應這些牧民挑戰時所作的決定。第一,主教在主要政策議題上應當力求整個教區一致;為達到這個目標,主教的司鐸議會或可向他提供可靠正確的建議。第二,法律被假定是恒久的;因此,主教或可選擇制訂指引或政策聲明而不是法律, 因為指引(作為執行或行政當局而非立法當局的行為)是較容易隨著環境變遷而更改。第四,教區法律不可牴觸教會的普通法,即來自更高層立法者的法律。最後,正如最高立法者指出,教會內的法律應當優先考慮到信仰、聖寵和神恩;這對教區法律和教會的普通法亦然。法律應當以積極的方式為信仰團體服務,並且正如法律所要求,處罰或許有其必要,但只有在嘗試了其他方法仍不奏效之後才可科處懲罰。教會內只有限定的立法者─ 最常見的是,天主教徒體驗到教會的普通法,如《天主教法典》,或特別法,如他們住所隸屬的教區所釐定的規範。本會法─管治修會團體的法律─只適用於這些團體的成員。
作為教會法律師、天主教大學教會法學院院長,以及耶穌會神父等職責,你對普羅天主教徒有豐富的經驗。在你接觸的天主教徒當中,不論是在課堂裡還是教堂內, 你發現他們對教會法律有那些常見的誤解?
教會法律是套工具,一如任何工具,它的好壞只取決於使用這工具的人。先前的《天主教法典》只有拉丁文;現今的法典已有大多數現代語言的版本。這是好事,不過同時人們不可以簡單地開始閱讀法典,然後隨意加以解釋。作為法律文件,教會法典是按照民法傳統和最終按照羅馬法律而撰寫的,人需要接受訓練,才能理解、應用和詮釋這套法律。
如果有人說:「你不可以這樣做,教會法律禁止這樣做。」我認為,這人正在幫倒忙,損害法律和教會。教會法律也許要求某些行動或禁止其他行動,但這樣做只是為了特定的原因或目的─法律下面蘊藏著各種因由,而最終法律是為教會的使命而提供服務。
要是你只能告訴每位天主教徒單獨一件關於教會法的事情,你會說甚麼?
從立法者的意向來說,教會法律是為天主子民和教會服務。
身為耶穌會士,你紮根於「在一切事物中找尋天主」的依納爵神修。你在教會法律中,那裏找到天主?
我在教會法律的用意(目的論)中找到天主─法律是為信仰、恩寵和神恩服務的。如有人要求我為某人士提供教會法律方面的服務,那麼我有義務盡我所能,在教會的使命及最終目的的背景下, 亦即為眾人的得救,提供最佳的教會法律意見。而有時候,我領畧到我既已盡我所能,在善用手上的工具後,我必須藉著祈禱,將有關的個人或眾人置於天主的手中。
在西方和東方的教會法典中, 你特別喜愛的條文是哪一條?為甚麼?
在這兩套法典中,其中兩條條文確立信眾行使義務與權利的範疇:與教會保持共融的義務,以及認同公益有時必須優先於個人。正如《教會》憲章所教導的,天主渴望拯救眾人,不是個別地拯救他們,而是以他們為一個有信德的團體來拯救他們;保持共融以及認同作為一個整體的團體權利與作為個人權利,這提醒我們,我們所隸屬的團體,凌駕個體。
有哪些是你在教會法律的職務中一些個人的突顯事例?
我請求獲准修讀教會法,因為我當時相信,並依然相信,對教會法律的最佳詮釋和應用,首先是來自神學對教會的理解。換言之,教會法律不可在真空裡或者孤立地遵守,而要在特定的教會學視野之中來實施。衆所周知,法典必須遵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訓導,而梵二提出的不是單一而是幾個教會學的觀點。儘管如此,若干原則已從梵二會議中冒起,有助於闡述一個更新的教會學,從而為理解法律的角色提供了一個背景。
我曾能夠從多方面協助個別人士,這對我一直是一份祝福;而我相信,這對他們亦然。
你在教會法律的職務上面對過哪些挑戰?
我會說,人們從兩個角度對教會法律產生誤解:有人將教會法律揚棄為純粹法律主義,有人則過度強調法律是一種為恫嚇人們的手段。這兩類取向都不會有所幫助; 兩者都沒有全面察覺到法律在教會中的角色,以及教會法律如何有別於世俗法律。
如果你可以在教宗方濟各訪問美國期間告訴他關於美國在教會法律方面的經驗,你會說甚麼?
與其孤立地講論教會法律, 我願指出,美國天主教會是相當多樣化的,而卻與整個教會保持着共融。合一並非劃一,正如天主教是由廿四個自治教會所組成,包括但不限於拉丁禮教會。這樣的多樣化可能使一些人感覺不舒服,卻也可以成為恩寵及在聖神內成長的泉源。
最後還有沒有其他想法?
謝謝你給我這個機會,就教會法律在教會中的角色提出我的個人觀點。(全文完)
- 本文作者蕭恩. 薩萊( S e a n Salai),耶穌會士,是天主教評論雜誌《美國》(America)的撰稿人。
(註﹕以上訪問的英文版原文,上載於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的America Magazine網頁。本報獲作者同意, 以中譯版轉載,特此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