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勞資審裁處的問題(下)

期數
3758
刊登日期
2016.02.26
作者
丘梓蕙
主曆
主曆 2016 年 02 月 28 日

上期提到,「勞資審裁處」於 一九七三年成立(下稱勞審處),以「快、廉、簡」的原則為勞資爭議作出法律裁決。然而,四十二年以來,勞審處的條例及程序,都沒有作出重大檢討,而且與「快、廉、簡」的原則愈來愈背道而馳。上期提及「調查主任不負責任」和「法律程序冗長」兩個重點問題,以下繼續討論餘下一點︰ 

(三)法律裁決的角色被扭曲

現時勞審處提訊的第一庭,裁判官都稱為「和解庭」,即不會作出正式聆訊,而是以法官的身份嘗試促成和解。然而,到勞審處之前的程序為勞工處,絕大部份經過勞工處調停失敗後,才訴諸法庭,所以所謂的「和解庭」已是重複勞工處調停的角色,浪費答辯雙方的時間。每堂「和解庭」,裁判官都會以非常權威的態度用半小時至一小時不等,訓斥答辯雙方訴訟可能構成的風險及損失,直接要求雙方和解。然而現時,近乎所有案件沒有經任何篩選,第一庭「和解庭」都是必經的程序。在法庭的環境,加上法官的權威,雙方即使不願意和解(注意絕大多數勞方所申索的只是僱傭合約上保障的事宜,例如沒有爭論餘地的欠薪工資等),都難以拒絕法官要求。和解為勞方來說,即接受一個打了折的賠償! 

裁判官訓斥時更會舉出最壞情況的案例,筆者就在陪伴工友上庭時,曾多次親耳聽到裁判官說:「不要以為勞審處提出訴訟免除了律師費,只要付幾百元即可提出訴訟,相當「抵玩」,有事無事都提出申索。曾有僱員控告僱主,最後僱主上訴至高等法院(可有律師代表,敗訴須賠償雙方訟費),僱員敗訴,僱員要承擔過百萬元的訟費 !」一般工友缺乏法律知識,難以自行分析風險大小, 聽到法官提到自己有可能最終承擔高額訟費,即使自己掌握僱主違法的證據,鐵證如山,申索人仍可能被嚇得放棄追討,接受和解。

迫使和解導致申索方取得較法定應得的數額為少的補償,以勞工團體及工會的經驗,和解只取得六至七成法律所保障的金額。所以和解所省下的社會成本,其實就是犧牲打工仔女的法定應得權益。

司法機構必須認真重新檢視現時在《勞資審裁處條例》的條文及現行制度執行上的漏洞。首先,勞審處不應將所有案件推向調停,而應重新承擔起作為勞資法庭仲裁者的角色。另外,調查主任亦要名副其實,調查案件,進行證據搜集。而且,也須加快案件排期審訊,減低社會成本。而最關鍵的是,勞審處定位只顧行政利便及減省法庭時間, 不理解勞資關係之間強弱懸殊,缺乏制衡僱主在資源上擁有較高的權力,未能援助較弱的勞方。在缺乏對權力的平衡下勞審處要達致「公平公正」的結果,幾近癡人說夢。因此,勞審處必須認清勞資的強弱關係而作出合理的平衡,才有望重新得到社會的信任。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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