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開教175周年及教區成立70周年 三)

期數
3764
刊登日期
2016.04.08
作者
林瑞琪
主曆
主曆 2016 年 04 月 10 日

1946年,教宗庇護十二世基於中國天主教教務發展已見成熟,為中國建立聖統制,在全國各地共設二十個教省,每省設一總主教區, 各省內原有的代牧區均昇格為總主教區或教區。195287日,教廷將台灣監牧區昇格為新的教省,是為中國第21個教省。

在聖統制成立之前的三百多年間,不少國內地區的主教只領宗座代牧身份。回顧歷史, 中國大陸上第一個宗座代牧區是1659年成立的南京代牧區(Vicariate Apostolic)。1674年1月7日,中國史上第一位國籍神父羅文藻獲教宗亞歷山大七世委任為南京代牧。1690年,教宗亞歷山大八世同時成立北京教區(Diocese)及南京教區。但一年之後,羅文藻主教逝世。1696 年,教宗因諾森十二世制定北京、南京、澳門三教區的界線。並另外成立九個宗座代牧區。1856年,北京教區及南京教區同時改組為冀北、冀東南、冀西南及江南四個代牧區。自此以後,中國大陸上只有澳門一地稱為教區,其餘均為代牧區,或未昇格為代牧區之前的監牧區(Apostolic Prefecture)。

1841年之前的二百多年,香港一直在澳門教區的管轄領域之下,但境內又無甚教友。至1841年教廷成立香港監牧區,自此脫離澳門教區的統轄;至1874年,香港監牧區昇格為代牧區,其教會首長為代牧領銜主教;至1946年聖統制成立,香港列入廣東教省。當時的文獻如下: 

「第十七教省稱廣東教省,總主教區為廣州,隸屬教區有香港、嘉應、江門、北海、韶州、汕頭。」

在中國天主教歷史研究者當中,有人認為中國聖統制在1950年代因政治現實的改變,已不復存在。但筆者的考據結果卻是,儘管數十年來有不少主教未能充分自由以實踐牧職,但中國聖統制並未中斷,其理由有三。 

教廷從未否定或撤銷中國聖統制? 

1946年中國聖統制成立以後,從未有任何一任教宗再申諭令宣布中國聖統制中斷。聖座既無指示,則聖統制運作的機制必須繼續維持。 

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於2007年頒佈的致中國教會成員信函,在第11項談及調整教區轄境的問題,而該節的標題是「教省」。當中寫道:

「近五十年來,政府在行政上作了很多改變,因此也影響了某些教省。按照新行政區的劃分,有些教區被取消了,有些教區被重組了或修改了轄區範圍。有關這一問題,我要申明,聖座願意與中國主教們作開放且建設性的對話,解決教省與分區的問題。如果有必要, 也願同政府磋商。」

連同標題的短短數十字之內,教宗本篤三次用了「教省」這一概念,充分反映出聖座對中國聖統制的絕對肯定。

教區主教與領銜主教的區分

假如聖統制中斷,則中國大陸上的主教,不再享有教區主教的身份, 而應以領銜主教的名義擔任宗座代牧(Apostolic Vicar)。然而,過往三十多年來, 歷任教宗所委任的中國主教,均享有正權主教(Diocesan O r d i n a r y)的身份,而非領銜主教(Titular Bishop)。 

舉例說,在聖統制建立之前,即使青島教區的首牧田耕莘樞機,亦以宗座代牧的名義出任青島主教,他是領銜魯斯邦教區(Ruspem Diocese)的青島宗座代牧。然而,在聖統制建立後,他改任北平總教區的總主教,他的繼任人為吳伯祿(Augustinus Olbert)接任的卻是青島教區主教。 

到了1988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委任了韓錫讓神父出掌青島教區,他的身份亦是青島教區主教;1989年本人到青島訪問韓主教,他給我的答案亦很清晰。 

教省總主教的角色 

假如中國聖統制已中斷,則各教省的總主教所享有之法定權力及義務,相應取消。1981 年66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接見述職的廣州教區鄧以明輔理主教時,公布鄧主教接任廣州總教區的總主教職務。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宣佈,明確反映出教廷一直堅持中國聖統制存在,並且清楚確認教省總主教的職務在中國大陸並未消失。 

已故呼和浩特總教區王希賢總主教及西安總教區李篤安總主教的貢獻,可以作為在現代中國總主教的表表者。1999年,內蒙古包頭地區的神長,就是否需要選聖主教的問題出現爭議,結果由王希賢總主教居中調停,將問題呈請教廷,並按教廷的指示將問題圓滿解決。西安總教區已故李篤安總主教,生前同樣秉承法典及宗座所賦予的重任,負責統籌陝西省各教區的教務,確保各教區健康發展,居功至偉。

法典中教省的總主教所享的法定權力 

總主教的權力,在新舊版的法典中,均有明確的界定。中國聖統制成立於1946年,當時天主教會所用的《法典》是1917年版的法典。於1949年獲教廷任命為四川嘉定教區主教的鄧及洲神父於1947年指出,1917年《法典》所賦予總主教的權力有多項,其中很顯著的是: 

「法典284條規定教省每二十年開會一次。在開省議會之時,省總主教之地位極其重要, 他有召集議會之權,會議由他主持,會議程序,開幕,閉幕,延長,遷移及選擇地點皆屬省總主教定奪。但是開會的地點,平常是在省總主教區域內。法典292又規定,每五年內省總主教當設法使本教省的主教們,齊集於省會或省內某主教處,討論本省興革事宜,並籌備下屆省議會的材料。」

教廷於1983年公布了新《天主教法典》。新法典保留了1917《法典》中有關總主教的大部份權力,而在其他相當的條文,也論及總主教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第436條涉及視察教務的問題: 

「 1 項.教省總主教在省屬教區中的權限為: 

(1.) 督導保持信德和認真遵循教會紀律;如有流弊,稟報教宗。 

(2.) 如省區主教忽略法定視察,先經聖座批准理由後,得作視察。 

(3.) 依421條2項及425條3項所言,指派教區署理。 

2 項. 環境需要時,教省總主教可由宗座接受特別法規定的特殊任務及權力。 

3 項. 教省總主教在省屬教區內無其他治理權;但得在所有聖堂內舉行聖禮,猶如主教在自己教區內一樣,但如在主教座堂,則應事先通知教區主教。 」

結 論 

從過往多年的歷史看,中國聖統制著實帶給中國教會迫切需要的保護。我們應為此而感謝上主,在1946年賜予中國教會這樣重大的禮物。

在中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理念中, 對教省總主教以至聖統制的概念一直都不很清晰,這一點從歷史現實角度看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中國公開教會的種種文件中甚少提到總主教的職務,因此在中國大陸的教省總主教,履行牧職時較任何人都困難得多。但無論屬於地下教會或公開教會,都有多位堅毅而睿智的總主教,一直為教會的健康發展默默地耕耘。他們的努力,更加值得我們的敬佩及感謝。

 

• 作者林瑞琪博士為聖神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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