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變性談婚姻制度

期數
3670
刊登日期
2014.06.20
作者
陳滿鴻
主曆
主曆 2015 年 06 月 21 日

去年初終審法院判決「變性者」有結婚權利,並責成政府修改法例以茲配合。早前政府在有關立法徵詢中,把變性者界定為完成了身體割切手術的人。這界定遭受一些團體反對,他們認為手術是痛苦及漫長的過程,訴諸社會的同情而要求包括未完成手術的人。

公教報曾刊登兩篇有關變性者結婚權利的評論,一篇為斐林豐神父所寫,他視准許變性者結婚是走向錯誤的第一步。另一篇是我的,我提出了兩點疑問:第一,以男人為例,閹割手術後,男人真的變成女人嗎?第二,變性人婚姻實質上與同性婚姻沒有分別,因為手術並不改變人的性傾向。讀者可自行想像女性割除生育器官的實例。


變性可以下定義嗎?

倡議同性戀或同性婚姻的團體不會以變性者可享結婚權利為滿足,去年終審庭的判決只是第一步,現在的一步是在變性的定義上去爭論。

甚麼叫做未完成割切手術?在國外已有千奇百怪的案例,可指「心理上成功變性」,由心理醫護人士經輔導及測驗合格即可開出證明。另外,變性可指保留男性或女性生殖器官,然後通過藥物刺激,長出另一性別的性徵。比方,男人長出乳房,另留長髮及作濃妝打扮,下身仍是男人。已有案例,他們中有人既可滿足同性戀女人,亦可臉面回復男人打扮,與男人作性伴侶。

為女人來說,常見的例子是縮胸,靠藥物使聲線變得粗豪,有時更長出鬍子,下身動手術與否影響不大。

所謂未完成手術或不動手術,意念上或觀感上就是雌雄同體。其實,有跡象顯示這已成為一種時尚或新文化,比易服癖更前衛,因為易服仍以單一種性別的形象示人,但雌雄同體卻否定人有性別,實行以雙性展示於人,並且標榜為跨越了性別局限,設定性別該由人的意志決定或改造,甚至不經任何手術。讀者大概可以留意到近日Youtube上剛贏得歐洲歌唱大賽的那位「男」參賽者,形象正是一個長有鬍子的美少女。


為同性婚姻舖路?

斐神父的預感沒有錯,因為「變性」的定義太多太廣了,而且法律條文亦是人為的,男女的定義可以隨著時代及社會風氣的轉移而改變。今天,香港政府要求被定義為變性者需「完成手術」,不排除日後可以修改放寬。

雌雄同體的概念早已走在變性或跨性別之前,當這「性風氣」醞釀成熟,法律上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的區分亦會過時,成為兩個個體的性關係儀式,管他誰男誰女,根本上當事人也抗拒你視他(她)為男人或女人。在澳洲已有人成功爭取到在身分證明書不寫男或女,只寫「X」。引伸出XX、X男、X女等婚姻合法化的素求。推論下去,同性婚姻當不算為爭取的終點。

若果結婚不再定義為一男一女,法律就不會追得上社會日新月異的性文化要求。以今次本港就變性者結婚立法條文為例,何謂變性將是永不終止的爭論。即使今天有「完成手術」的設限,但條文是可以被申請覆核的,而且也會按壓力團體的聲音而放寬。若果堅守一男一女婚姻價值的人默不作聲,婚姻制度就會很快失守。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