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自在】論職業司機的辛酸(上)
五月中旬,街坊工友服務處聲援一位因保障學童安全而反被僱主不合理解僱的司機。事緣該司機任職一間專門接小學保姆車服務的旅遊巴公司,司機早前發現輪胎有損壞情況,遂通知僱主要求更換,以策小學生上下課的安全。豈料,公司遲遲未有更換,在司機多番提醒後才換了一條仍有損壞的輪胎,司機懷疑因此得罪公司,公司之後更濫用「即時解僱」的方式請該司機吃「炒魷魚」。
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即時解僱」對僱員而言是「極刑」,因僱員會失去正常解僱下享有的代通知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補償金,令僱員在突然被解僱後頓失生計。所以《僱傭條例》第九條對僱主行使上述「即時解僱」都有嚴格限制,僱主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僱員出現以下情況,才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給予僱員解僱補償,包括:(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2)行為不當;(3)欺詐、不忠實;或(4)慣常疏忽職責。
當僱員到勞資審裁處申索時,裁判官亦會嚴謹審視僱主提供「即時解僱」的證據,而僱主不可「砌員工生豬肉」。然而,香港勞資權力關係懸殊,當僱員遇到被「砌生豬肉」,希望循法律途徑取回公道,但追討路漫漫,不少工友出師未捷,最後因為手停口停無奈放棄,含恨返新工。但以上案件的司機,不惜公開自己姓名,親身到學校門口,派發自己因保障學童安全而反遭「即時解僱」的對待,以引起校方及家長的關注及支持,他這樣的爭取行動實在令其他曾被無理地被「即時解僱」的司機鼓舞,亦挑戰運輸業僱主慣用這種無良的解僱手段。
這個個案,令筆者想起過去曾協助司機向僱主追討的經驗,不無感慨。運輸業的就業情況不太穩定,大多司機雖然是長工,但因行業前景不穩定,如靠接旅遊公司或學校生意,在旅遊淡季和學校長假期時,僱主為節省開支,會將司機解僱。而且僱傭關係一向不受規範,鮮有簽訂書面僱傭合約,只有口頭協議,但開工前又沒有清楚說明具體的工作待遇,工作又沒有清楚紀錄,導致勞資糾紛頻生。(待續)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