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協舉辦座談會
(天亞社訊)中國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早前討論修訂發布已有十年的《宗教事務條例》,以配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法治國的方針,更有委員提出制定《宗教法》。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十月二十七日舉行宗教界委員反映社情民意座談會,由主任朱維群主持,二十多位宗教界委員參加,包括副主任馬英林主教。
據《人民政協報》報導,座談會上委員們提出修訂完善《宗教事務條例》,以配合四中全會強調要依法治國的方針,將之落實到宗教領域,進一步推進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事務條例》於二○○四年頒布,翌年三月正式實施,起草工作歷時六年,是中國首部綜合的宗教法規。《條例》共有七章四十八條,從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產四方面來規範宗教事務,及認定法律責任。
談及制定宗教法
全國政協天主教界成員馬英林主教對天亞社說,委員們沒有就具體條文提出修改意見,「只是泛指內容應更符合宗教工作和宗教事業的發展新形勢新問題,更加能夠符合當代宗教的實際情況,切實保護宗教的合法權益」。
這未獲梵蒂岡承認的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並透露,會上有委員也提出制定《宗教法》。
一九八九年,宗教界人士曾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宗教法》建議草案,但在過程中,一些基本原則的爭議未能解決,最終被迫擱置。
按國內法律學者楊俊鋒博士在〈《宗教事務條例》的美與不足〉一文中分析,當時宗教界希望《宗教法》「是著重權利本位的宗教信仰自由法,使信徒的宗教信仰、集會、結社自由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但決策者認為「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作為立法的宗旨,便會為宗教的發展提供較寬鬆的社會環境,甚至促進某些宗教的快速發展,進而會對既有宗教管理模式造成極大的挑戰」,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此外,楊氏指出,如何定義宗教是另一重大爭議。因此,即使制定《宗教法》的呼聲、設想及爭論已有二十年之久,但屢屢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