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愛的喜樂》宗座勸諭中

期數
3777
刊登日期
2016.07.08
主曆
主曆 2016 年 07 月 10 日

 


 

 

本稿原文來自《天主教世界報道》(Catholic World Report) 網上新聞雜誌,刊於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者為斯德望.甘保域斯奇(Stephan Kampowski)。他是羅馬若望保祿二世婚姻與家庭宗座學院哲學人類學教授。—譯者按

教宗應對的主要問題並非離婚
而是婚姻不再被人們視為喜訊

一六年四月四日,弟茂德.杜蘭樞機(Timothy Dolan)接受新聞網站Crux的訪問時, 大膽地猜測教宗方濟各的《愛的喜樂》宗座勸諭會是甚麼內容。當時他估計,勸諭會與婚姻有關,而不是關於離婚。現在通諭已公諸於世,我們不難看到杜蘭樞機當時的猜測是對的。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要求領受聖體一事,在教會的家庭牧民關顧工作上,並不構成一項主要的難題,由此可見為何《愛的喜樂》定了其他優次。這道勸諭並不把家庭視為一個難題,反而視之為一個契機(參閱《愛的喜樂》7)。那些曾經期望教會作出劃時代改革的人難免感到幻想破滅。卡斯珀樞機(Kasper)的建議已遭否決。他曾經呼籲教會制訂明確守則,讓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可領受聖體。但是,在勸諭中我們找不到這些明確守則;恰恰相反,教宗毫不諱言地反對他稱之為「無法容忍的決疑論」(《愛的喜樂》304)。

《家庭團體》宗座勸諭獲重新肯定

在勸諭中,我們反而見到聖若望保祿二世的《家庭團體》宗座勸諭被援引。這勸諭是教會有關家庭的其中一份基本文件。它在第84節所提供了至今一直指引著教會解決牧養問題的途徑。該章節闡述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在甚麼情況下才能領聖體。《愛的喜樂》雖然沒有引述全文,但是第298 節明顯地引述了該章節的部分內容:「教會體察到在一些情況下,男女雙方『為了重大的理由,例如養育子女,而無法履行分居的義務』」(《愛的喜樂》298以及《家庭團體》84)。教宗方濟各, 就如若望保祿二世,認為這項分居義務有例外的情況,例如,子女所受的教養有可能因伴侶共同生活而獲得益處;然而,有例外就表示有常規,故此, 教宗方濟各援引《家庭團體》第84節,重申「分居的義務」這項常規。至於以何種理由免除分居義務,這問題有待審慎明辨。

在註解329,教宗方濟各進一步參照《家庭團體》第84節,論述該項的具體守則:在伴侶不能夠分居的情況下,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即那些共同生活、好比已婚但卻沒有在天主面前真正結婚的人士──必須按照他們的實況而繼續共同生活;換句話說,他們必須一如兩個確實沒有結婚的人那樣,遵循禁慾。在這項註解中,教宗提到,許多人指出這個解決辦法帶來困難。他並沒有就「許多人」提及的這些困難,表達自己的看法。似乎他的主要用意是採用一種慈悲的語氣,並且顯示自己意識到社會學和統計數字方面的現實情況。我們察覺到,當教宗方濟各論述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51節被「許多人」取巧地用作詮釋時, 他隱約地與這「許多人」保持距離。牧職憲章第51 節明顯講述的是夫婦結合,而不是如「許多人」所提出的其他共同生活形式。教宗肯定無意改變這既定做法。他的前任者本篤十六世,在《愛德的聖事》宗座勸諭中已經確認了這一點。要改變這個做法的話,教宗便明顯有必要更詳加論述,而非只是在註解輕輕提及:有些人,甚或許多人認為,禁慾並不容易遵守,而且有可能會令不是婚姻的結合趨於破裂。

因此,教宗方濟各明確地引用《家庭團體》中的有關章節,藉此確認教會的傳統做法,而這傳統做法是以耶穌基督和保祿宗徒的明訓為基礎。在《愛的喜樂》中,並無任何章節提及,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縱使沒有符合如兄妹般生活(living together as brother and sister)這既定要求,也可以到感恩祭的餐桌去。有見及此,《家庭團體》第84節和《愛德的聖事》第29節,對牧民上的明辨(pastoral discernment)來說,依然是完全有效的依據。因此,要是有人讓離婚後循民法再婚而決意漠視禁慾要求的人士領受聖體,就是違反教會紀律。要是有人教導說,這些人士可以領受聖體,也就是繼續違反教會的訓導。

調制因素和聖事的支援

在《愛的喜樂》中,教宗用充裕的篇幅,闡述他就家庭議題而召開的兩個世界主教代表會議所產生的那些文件;他並沒有讓人感覺到,在教會紀律的改變上,他欲跨越這些文件的範圍,而在教會訓導的改變上就更不用說了。那些革新者為達到自己的目標而最有可能援引的章節,無疑就是第305 節及其相關註解351:「基於調制和緩解因素, 有可能發生的就是,一個人處身在罪的客觀境況……卻可在教會的支援下,仍能夠活於天主的恩寵中,仍能夠愛,並能在恩寵和愛德的生活中成長。」 我們接著在這註解中讀到:「在某些個案中,這可以包括聖事上的支援。」教宗隨即在這個註解舉出兩件聖事,即告解和聖體。

根據先前的章節,我們或許會推測,當教宗談及有些人雖活在罪的客觀境況,卻又自覺活於天主恩寵中,他心裡所想到的,是那些具有特殊心理狀況,而又未能至少為本身某些行為承擔責任的人(關於非自願行為,參閱《愛的喜樂》第273 節)。如果人們由於強迫症(《愛的喜樂》第273 節提及「難以抗拒的激情」和吸毒成癮者的困局) 或其他病態狀況而不能支配自己的行為,那麼他們就沒有犯罪的能力。這樣一來,當然他們的錯誤行為不會變成善的,卻會繼續像任何罪過那樣具破壞性。唯一要指出的是,人至何種程度欠缺了自由, 他們在天主面前就相應地不必為自己的破壞行為負責。因此,儘管客觀上人做了嚴重錯誤的行為,但他們仍可能處於天主的恩寵之中。

可是,假如他們在神智充份清醒的狀態下起碼犯了一些罪過:雖然他們沒有能力承認在其他方面做過的錯事,但是他們可否辦告解,並為這些罪獲得赦免?例如,有偷竊癖的人也許嚴重缺乏改過自新的決心和意志。他們甚或不知道自己正在偷竊; 他們或許未能明白到偷竊是過錯,或者他們未必有希望改過遷善。一個有偷竊癖的人甚至沒有告訴聽告神父自己仍不斷偷竊,但是他可否為故意地犯的一個謊言而獲得罪赦?他可否領聖體?這些聖事對他有沒有幫助?這些或許就是教宗在第305節和註解351中提出的問題。

可是,我們也能想到其他罪的客觀處境:犯了過錯的人即使沒有因任何心理狀況而受害,且能支配自己的行為,他們仍可以領聖事而獲禆益。我們可以設想一個例子: 一個有深刻皈依經驗的女士, 她到神父那裏辦告解,將自己的一生全盤剖白。她告明並痛悔許多重大罪過。聽告解神父從那女士所吐露的,得知她幾乎在整個生育期中都是採用抗孕物品。她依然使用抗孕物品,而且對這種行為的罪咎性完全無知。聽告解神父可合理地判別到,當下並非是要警惕她關於抗孕物品在道德上嚴重性的適當時刻,因為她正在處理的是其他更加嚴重的罪過。神父可以給她赦罪。她因為使用抗孕物品而處於罪的客觀狀態中。鑒於她對這行為的罪咎性完全無知,這行為本身雖然嚴重,但為她來說,卻並非大罪。她為了自己所犯的其他罪過而領受告解聖事,並能在成聖的路途上獲取力量。在聽告解神父的幫助下,她會於適當時刻正視這個餘下的課題。然而,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的情況,與教宗提到的這類情況不同。我們在此所應對的不僅是罪的客觀處境,還是一種公開犯罪的處境。再者,這犯罪處境直接違背聖體聖事的真締,但其他類別的罪過卻並非如此(參閱本篤十六世《愛德的聖事》29)。

我們也有正式理由, 懷疑教宗方濟各打算在這段章節裏,改變關於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的既定牧民慣例。一個簡單的事實就是,他並沒有在這裡提及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不准許他們領受聖體的做法,是與耶穌親自對婚姻不可拆散性的教導有密切關係,而且這教導一直由歷任教宗及一般的聖傳牢固地確立。眾所周知,教宗方濟各膽識過人,充滿著福音的真話(parrhesia)。我們也知道他是一位真正的牧者。他不會害怕做他自己認為對教會有裨益的事,他也會明白,在牧養信眾方面,沒有甚麼事情比含混不清更差劣。畢竟,我們的上主親自說過:「你們的話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瑪五37)。因此,我們可以確實臆斷,倘若教宗方濟各確曾有意欲改變教會在此事上的慣例,他是會明確說出來的,而不是如某些人所解釋的,就這樣在註解中提出一項建議。

明辨一個人的恩寵狀況? 

我們要進一步反省的另一個議題,就是教宗方濟各對明辨的論述。教宗指出,人們面對許多困難,而由於緩解因素的存在,「我們不能再簡單地說,那些在任何『不正常』處境中的人全都活在大罪的境況中」(《愛的喜樂》301)。這當然不是新的教導,而是教會聖傳和訓導的既定部分。因此,在《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中,若望保祿二世寫道:「判斷一個人的恩寵狀況,顯然只有當事人才勝任,因為這涉及良心判斷」(第37節)。當教宗方濟各指出牧民明辨必須靈活而變通的時候(參閱《愛的喜樂》303),也許勸諭內容可以更加清晰明確一點。到底甚麼事情需要加以明辨? 這在勸諭中並不顯而易見。教宗是否真的要求人靈的牧者明辨(而「明辨」實在只不過是「判斷」的另一個字眼而已)一個人的恩寵狀況?這的確具有新意,也很諷刺。這意味著,這位曾說過「我有何資格論斷?」這句令人記憶猶新的話的教宗,正邀請教會的司鐸們對他們的悔罪者,作出被教會聖師聖多瑪斯.亞奎納(St. Thomas Aquinas)稱之為「武斷」的一種判斷。為聖多瑪斯來說,武斷包含若干條件。其中之一是,「一個人冒昧地就隱密的事情作判斷,而唯獨天主才有能力去判斷這些事情」(《〈保祿致羅馬人書〉評註》II, 1, 176)。他解釋說,天主「託付」我們判斷外在的事情…… 卻把內在的事情保留給祂自己(《〈瑪竇福音〉評註VII, 1》)。 因此,聖多瑪斯指出,我們判斷另一個人的恩寵狀況,是不可能的事情。當特倫多大公會議宣布:「沒有人能夠憑著不可能錯誤的確實信仰,知道自己已經獲得天主的恩寵」(《成義法令》第9章)。因此,教會至今一直把明辨個人恩寵狀況一事留給天主作主,因為這屬於「內在的事情」,而教會則把自身局限於判斷外在行為或生活的客觀狀況。

根據教會的慣例,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除非對這項結合以客觀標記顯示出痛悔(遵守禁慾生活的決心),否則不准領受聖體。這項慣例不等於裁定他們活在大罪的狀態中,而是對他們的生活狀態作出的一個判斷─即客觀上他們違背了基督與祂的教會忠貞結合的奧蹟─我們在聖體聖事中所慶祝的就是這個奧蹟─而不是對他們靈魂作出的一項判斷,因為只有天主才知道他們靈魂的狀況。可是,倘若對個人的恩寵狀況所作的負面判斷是武斷,那麼,為甚麼對這件事所作的正面判斷又不會是武斷呢?一位司鐸應該基於甚麼理由才能夠明辨出慣常且公開地對配偶不忠的人依然活於天主的恩寵之中?怎樣衡量可能有的「情有可原」情況、社會調制、心理限制等影響?迄今,人還未曾發明任何工具來實證量度恩寵的存在與否,也尚未可以逐一為每個犯了嚴重過錯的人量度其自由的程度。

教會能夠判斷的是行為本身。教會能夠指出, 如果人在具有充分認知和適度的自由下做出某種行為─通姦、殺人、持械搶劫、施行酷刑、戀童癖,那麼,這行為將會使他們失去與天主的友誼, 因為這類行為徹底違背天主自己的本有,即天主就是祂的新娘教會的忠貞配偶,是那位熱愛生命者及弱小的保護者。換句話說,這些人犯了大罪。這就是人靈的牧者需要知道而且能夠知道的一切。到底通姦者、殺人犯或者施虐者在做出那行為時是否頭腦健全;到底這些人在做出那行為時是否能夠支配自己的行為;到底他們是否完全明白自己做的那行為是天主所厭惡痛恨的,而因此真的把自己與天主分隔開來:這一切只有天主才知道。在告解亭內的司鐸明辨行為,天主明辨人心。

我們也要就明辨人的生活處境談一談類似的事情。唯獨天主才明白一個人該為進入了某種處境負上多少責任。告解亭內的司鐸只能夠明白一個特定的生活處境─比如恐怖組織的成員身分─客觀上正在違背天主為那人而訂的計劃,即是召叫他或她成為天主的朋友。如果我有作出抉擇的能力,如果我對自己的行為有支配能力,又如果我能夠對自己的生命負責,那麼,我必須在成為謀殺者的朋友和成為天主的朋友之間作出抉擇:一個人怎麼可能與一位作父親做朋友,同時又與那些殺害他子女的人做朋友?這兩者當中存在著客觀的張力。要慶祝上主忠於其配偶的奧蹟,而又對慣常而公開地處於不忠於自己的配偶的狀況,這兩者也存在著客觀的張力。不管在以上哪種情況,的確,「在任何一個罪的客觀處境中」,我能否依然「活在天主的恩寵中」、能夠愛,並且「也在充滿恩寵和愛德的生活中成長」(《愛的喜樂》305)?教宗是相當前衞的,他作了一個肯定的答覆:「調制和緩解因素」(《愛的喜樂》305)是可能存在的;基於這些因素,人並不享有自由,因此他們無須負上責任。可是,要另一個人去量度、辨別或者判斷某人涉及這樣的罪的客觀情況時所具有的自由程度, 即使並非不可能,也絕不容易。

因此,也許教宗沒有實實在在地要求聽告解司鐸明辨一個人的恩寵狀況。也許教宗所指的,是在明辨上可行的不同方法,讓活在「罪的客觀狀況」(《愛的喜樂》305)中的信徒融入教會生活之中。因此,教宗寫道:「明辨必須有助於找到可行方法,使人在種種限制當中回應天主及成長」(《愛的喜樂》305)。毫無疑問,明辨是可行且必要的,當然,要在不觸及倫理或聖事規範的前提下,找出哪些機關或者事工能夠開放給諸如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者的那些人士。

基本牧民原則:通過教育,鞏固婚姻

誠然,我們在本文開始我們的反省時,曾指出教宗方濟各無意把勸諭的重點放在對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的反省上。我們卻確實在勸諭的中心部分,即第四章及第五章,找到教宗對愛及其成果的深刻反省。教宗反省了聖保祿那篇愛德頌,作為克服感情用事的途徑,並在基督這塊磐石上建設基督徒家庭。教宗沒有建議以決疑論來解決困難的個案,反而希望傳揚家庭的福音。為此,他充分借助了聖若望保祿二世的身體神學,反省了天主為人類的愛所作出的計劃,因而真正跨越了兩次世界主教代表大會,並且填補了兩次會議的其中一個最重大的疏漏。事實上,教宗方濟各在這道勸諭中,豐富而翔實地闡述聖若望保祿身體神學的一些基本內容,也就是性別差別的意義、男女之間那不可拆散和彼此忠貞的結合,以及男女藉著對生命的開放態度結出愛情的果實。教宗應對的主要問題不是離婚,而是婚姻不再被視為喜訊的問題(參閱《愛的喜樂》34)。

這道宗座勸諭勇敢面對這個問題,努力開闢新的牧民途徑,為教會生活宣揚婚姻與家庭的喜訊。在此,教宗方濟各具體地闡述了教育的途徑, 視之為教會的核心要務。教育這個議題不僅佔一整章(第七章)的篇幅,而且實際上貫通整份文件。面對著我們的情感「文盲」以及自由虛弱不堪的社會,怎樣才能教導人們作出重大的生命抉擇,獻出一生並道出「終身不渝」呢?在此,教宗方濟各說明穩健的牧民關顧的最重要原則:「今天,比起對失敗婚姻提供牧民關顧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牧民方面付出努力,以鞏固婚姻,並且避免婚姻破裂」(《愛的喜樂》307)。答案只能夠是:我們都必須在家庭、教會以及社會生活的不同現實層面,重振教育工作。這道勸諭呼籲我們捨棄決疑論的邏輯,讓教育問題成為牧民關顧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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