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友關注

期數
3783
刊登日期
2016.08.19
主曆
主曆 2016 年 08 月 21 日

今屆立法會選舉即將舉行,湯漢樞機亦於722日發出牧函,邀請教友積極參與下一屆立法會選舉。為此,堂區關社支援小組會一連兩星期與教友介紹教會的社會訓導原則和香港現況的分析, 希望教友可於94日利用手上的選票去革新社會。

選舉與基督徒何干? 

教宗方濟各指出:「讓我們謹記「輔助性原則」—— 給予社會每一階層自由地發揮才能,同時要求掌握大權者為了大眾福祉而負起更大的責任。」(《願祢受讚頌》,196)為了改善基層市民的生活質素,多年來香港教會一直配合時代的呼聲,積極推動香港政治制度民主化,透過選票和監督,我們期望執政者之施政可更符合關愛精神及社會公義。

你的一票很重要,因為: 

  • 每一個基督徒須肩負起改造世界,革新社會的使命,將公義、和平及仁愛彰顯在社會中,而每一項社會決策都會影響市民的生活。

基督徒如何揀選一位好議員.要留意: 

  • 其政綱是否符合信仰及道德律的精神,將弱勢社群的權益、平等參與機會置於優先的位置; 
  • 是否將市民的合理訴求如實反映到議會; 
  • 是否重視客觀人性尊嚴的公眾利益,不要只顧個人私利; 
  • 要改善民生,為爭取普選而努力; 
  • 她╱他代表其所屬的組織或政黨在不同社政經及民生議題上的取態,因這些取態直接影響香港社會和我們的下一代; 
  • 他╱她是否接受市民監察,實行議員問責,有否落實其競選時的承諾。

依據教會社會訓導作選擇

投票不是純感性的,而教會的社會訓導基於福音精神及自然律,針對當前的社會境況作分析、反省和回應,並提出值得考慮的社會發展方向,這為教會信眾及有關人士提供反省原則和行動指引。

核心原則: 
1. 維謢人性尊嚴

「人是依照唯一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擁有一個相同的有理性的靈魂;人人皆有同一本性, 出自同一本原。人又是藉基督的犧牲所救贖的, 人人都蒙召分享同一天主的真福:因此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嚴。」(《天主教教理》#1934)。

香港政制

香港代議政制從八十年代開始,港人一直爭取有公平、公開的選舉權,然而,三十年已經過去,目前仍未有機制,讓港人可以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及及全體立法會議員。

天主教會認為,民主社會鼓勵各階層人士參與。這表示政府在執行職能時,必須知會和聆聽公民社會每個層面的成員的聲音,也須讓他們參與制定各種社會政策。

我們建議應重啟政改諮詢, 落實及推行二○ 一七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體議員。全港市民均應有權提名行政長官,而行政長官須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全體立法會議員應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全體區議會議員應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2.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承認家庭的主體性和它在社會的優先地位,是家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得以正確和有建設性的起點,這關係是要求『社會決不可在尊重和鞏固家庭這基本任務上失敗』。社會……須尊重家庭的優先性和先存性(antecedence地位,有義務確保和增加家庭生活的真正內涵,同時要避免╱抵禦改變或傷害家庭的一切,以政治和立法行動來保障家庭價值,包括:促進家庭內的親密與和諧;尊重未出生的生命;以及有效地確保家庭在教育子女的事情上,享有選擇的自由。」(《教會社會訓導彙編》,252節)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細胞,她建基於一男一女所結合的婚姻,是社會賴以存在的核心制度,因此政府的政策應以促進家庭的完整和重要性為基礎;政府在司法、經濟、社會、財政、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政策亦應以惠及家庭的發展及家庭各成員間的相互關係為根本目標。

推行家庭友善政策

家庭和工作的緊密關係是特殊的。工作是必須的,因為它代表著一個家庭得以建立的條件。為了維護家庭與工作的關係。(《社會訓導彙編》,249 節) 

由於本港在保障僱員達致平衡工作及家庭生活方面的政策,一直落後大部份鄰近國家╱地區,因此,立法標準工時、推動企業實施彈性工作時間、保障懷孕婦女的勞工權益、增加男士侍產假、加增托兒及日間護老服務至充足的水平、扶助殘疾人士及少數族裔人士就業、增建公屋等家庭友善勞工的政策,都是可以改善香港社會家庭生活質素的客觀因素,社會必須優先考慮並從速推行。而推行家庭友善政策,當中更涉及多個社會訓導的原則,包括工作的價值及意義、財物的社會性,優先關愛貧窮人等。

3. 工作的價值及意義

訂立合理最低工資水平

「他的工作的公道酬報,應該足夠使他能建立並恰當地維持一個家庭,並且對此家庭的未來能有保障……另外一項福利,是與休閒的權利有關的。首先是有關正常的至少包括星期日的每週的休息,另外是較長時期的休閒,即一年一次的假期,或可能的話一年內多次的較短的休假。」(《工作》通諭,19) 

香港的「打工仔」階層,一直在勞資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地位。在經濟高速發展時,他們往往未能分享當中的成果;到了經濟衰退之時,他們卻成為資方開刀的對象。這就反映了現存法例的不足之處。一方面,工資和工時等勞工權益的保障不足,勞工長時間工作,影響他們的健康與家人相處的時間,而本港的貧窮人口當中接近一半是在職貧窮的家庭。這反映基層工友即使工作, 亦未能滿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這與政府在釐訂最低工資水平時,拒絕考慮到勞工供養家庭的因素有關。

立法訂立標準工時

「尊嚴」一詞套用在工作上指的是甚麼?這是說:這工作在任何社會上都應能顯出男女眾人的基本尊嚴:一份自由選擇的工作……一份讓人有足夠的空間在個人、家庭和靈性上找回自己的根的工作。(《在真理中實踐愛德》, 63) 

政府標準工時委員會剛於425日發出「工時政策方向諮詢」文件,提出以「合約工時」立法規管僱傭雙方必須以書面合約方式,列明由雙方協議的每週工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由於僱員若不接受合約內的工時及其他要求,等如放棄受聘。一旦「合約工時」落實,等同將超時工作「合法化」。

標準工時需要透過立法才能保障僱員有合理的工作時間,以平衡工作與生活 ,事實上,長工時令父母無法照顧及陪伴子女成長的代價是無法彌補的。無論工資收入高低,僱員都有休息及陪伴家人的需要。【續下期】

堂區關社支援小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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