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比較四地工傷機制

期數
3790
刊登日期
2016.10.07
主曆
主曆 2016 年 10 月 09 日

(本報訊)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與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十月三日發表研究報告,比較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補償制度,發現本地的工傷補償涵蓋範圍及行政機關判定權力較少,該會呼籲改善本地的制度的漏洞,並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

勞委會及勞工中心的調查發現,除香港外,上述其餘三地專責勞工事宜的行政機關均享有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的判定權力;同時由政府管理的補償保險基金向工傷僱員發放補償。

勞委會政策研究幹事羅佩珊於新聞稿指出,相比其他地方,香港的工傷意外定義及補償範圍最為狹窄,政府應保障工傷者,承擔起判定工傷意外爭議及處理賠償的責任。

她指香港的判傷機制亦缺乏客觀量度標準及審定損害的評估工具,故此可參考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做法,再按以不同部位及其失去功能程度,去重新訂立判定損傷程度的準則,以及制定適當的評估工具。

她說,現行本地的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工作上下班途中及休息時間發生的致命及受傷事故,並不納入工傷補償保障範圍,反觀日本及台灣均有法例列明如執行職務期間,因生理需要休息致死傷事故仍受到工傷意外保障。

她又稱,勞工處形同「無牙老虎」,若僱主不承認工傷,拖延發放補償,工傷工人便要向法院提出訴訟;惟司法程序繁複冗長,其間工傷工人或須前往勞工處及公證行等多個部門,故此有些工人無奈放棄追討。

工傷者劉華表示在工傷意外休養期間,僱主曾停發約兩個月的工傷補償金,以迫使他接受極低賠償金的和解方案,他最終要聘請律師追討補償。他認為「香港勞工處沒有法定判定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的權力,使僱主與保險公司利用法例漏動在無理由下隨便質疑工傷事實,迫使工傷者要打官司追討」。

此外,調查機構指出,台灣、日本及英國三地都由政府成立及管理保險基金,以作為工傷補償的資金來源,只有香港是透過強制僱主購買私人公司保險。

天主教勞工牧民中心——新界程序幹事丘梓蕙認為,因為保險公司以維護營利為最大目標,難免有角色衝突。她指該中心不少工傷個案都是僱主承保的保險公司從中作梗,企圖施壓以較低額補償之和解方式結束個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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