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委會呼籲教徒

期數
3684
刊登日期
2014.09.26
主曆
主曆 2014 年 09 月 21 日

(本報訊)教區婚姻與家庭牧民委員會發起聯署,指出平等機會委員會不應在「歧視條例檢討」諮詢中把「事實婚姻關係」等同婚姻,及將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也不應把「伴侶關係狀況」或「事實婚姻關係」納入所有受法律保護的範圍;該會亦呼籲教徒向平機會表達意見。

婚委會執行秘書賴煜清九月十九日對本報說,社會大眾反對歧視,然而若把「事實婚姻關係」等同婚姻,既會改變現行的婚姻定義,也會削弱傳統的婚姻關係。

婚委會九月十七日致函本地堂區,鼓勵教徒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參與上述擬於九月底在報章刊登的聯署,以及自行向平機會提出意見。

上述聯署聲明指出,平機會諮詢文件把「事實婚姻關係」一詞放在性別歧視條例中「婚姻狀況」一欄,「是試圖把異性未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及前度同居等,與婚姻劃上等號」。聯署聲明引述平機會稱,「事實婚姻關係」是指兩人互相沒有合法結婚;且彼此沒有家庭關係;及擁有一段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

對於文件又建議取消在公屋輪候、福利制度、領養和生育科技中,已婚及事實婚姻關係所具有的分別,婚委會擔心這變相讓其他人享用夫婦在婚姻制度中才擁有的社會福利;而整個社會都要給予事實婚姻關係者與已婚者相同福利,不僅增加開支,亦對已婚者不公平。

婚委會聲明指出,夫婦在婚姻有著不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事實婚姻關係有隨時終止的可能,況且,「如果異性或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育有子女或收養子女,則會令這些子女缺乏『在穩定或正常的家庭中成長』的機會」。

婚委會擔心,訂立相關法例後有機會使社會人士包括宗教信徒,不能「反對異性未婚同居及/或同性同居」;若不向那些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提供與婚姻相同的對待和福利,則有觸犯法例之虞。

對比傳統婚姻,賴煜清認為「事實婚姻」在客觀上難以定義,尤其是無從界定年期標準,把兩者等同亦會鼓勵同居而不重視婚姻。

他提醒,立法不只涉及社會資源公平分配,也有倫理上的考慮,例如立法後未婚人士或能透過生殖科技合法受孕。

他強調要透過教育去消除歧視和防範婚姻困難於未然,鼓勵青年勇於作婚姻承諾:「婚姻讓男女互相補足,令人成長,從而令婚姻更穩固。」他說教會既慈愛也重視原則,教徒在人際關係層面應該包容與接納,然而在信仰上應維護家庭價值。

平機會的公眾諮詢至十月七日止,旨在檢視現有的歧視條例保障範疇、違法行為、訴訟程序與平機會的權力等事宜,探討題目包括:應否明確保障處於真正的事實婚姻關係或有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免受歧視,以及應否修訂至讓已婚人士和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有同等福利。(鄧)

 

•婚委會相關聯署www.dpcmf.org.hk/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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