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研討會談代孕母

期數
3802
刊登日期
2016.12.30
主曆
主曆 2017 年 01 月 01 日

(本報訊)聖神修院神哲學院生命倫理資源中心與教區婚姻與家庭牧民委員會等團體於十二月十日合辦天主教生命倫理研討會,探討「代孕母的倫理問題」。講者指代孕母涉及嬰孩的福祉與權利等課題。

研討會假明愛專上學院舉辦,從法律、醫學及倫理角度談代孕母課題。講者之一、資深大律師張健利指出,代孕母背後涉及不同的法律與倫理問題,他指某些國家容許合法經營代母產子,當中涉及數以億計的生意,「代孕過程令兒童淪為『產品』,牽涉了人的尊嚴這根本問題」。

天主教徒張健利說,香港有《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和《父母與子女條例》去規管代母產子,列明代孕母屬非商業性質,不可收取報酬,而代孕協議在港不具法律效力,法律上已假定產婦為該嬰兒的法定母親,委託夫婦須於嬰孩出生後六個月內向法庭申領親權(Parental Order)。

張健利說,一旦代孕母拒絕放棄嬰孩及其親權,委託父母並沒有法律保障;此外,當代孕母懷孕期間驗出胎兒患上殘疾,委託父母無權要求代母墮胎。他指曾有委託父母發現胎兒患上唐氏綜合症而選擇棄養;亦有代孕子女長大後欲尋代孕母親,然而「代孕子女成為生殖科技下的產物,他們不知道誰是本生父母」。

香港大學瑪麗醫院輔助生育中心專科醫生李幸奐則從醫學角度談代孕母。他說代孕母分兩種:第一種是透過試管嬰兒方式借用第三者的子宮,幫助不孕夫婦生育;第二種是夫婦未能製造精子或卵子,要借助第三者的精子或卵子,再借用第三者的子宮去懷孕。

李幸奐說,在港生育科技中心須領牌照才可提供人工受孕的治療方式,包括人工受精、試管嬰兒、捐贈配子的人工受孕、代孕母等。儘管代孕本身在港並不違法,但目前未有持牌中心領取有效代孕母治療的牌照。

李幸奐指以試管嬰兒方式在實驗室製造胚胎,再以導管把胚胎植入代孕母體內,成功率一般三至五成;安排代孕母前,當事人須作身體檢查,以防止代孕母或胚胎感染疾病或傳染病。 

呂志文談代孕:
剝奪母愛權利

談到代孕母的道德倫理問題,聖神修院神哲學院生命倫理資源中心主任呂志文神父引述教廷信理部的《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答覆》指出,凡借胎或代孕母,均違背婚姻的共融和人類生育的尊嚴。

他表示為滿足委託人需要而找代孕母產子,是剝奪嬰兒在母胎中享受母愛的權利;並強調生命是天主所賜予,非來自父母,人應重視生命的尊嚴。

「人出生時應在母胎及父母愛的環境下孕育,可是代孕技術將生殖和人類完整的婚姻行為分開。」呂神父說,代孕技術須在實驗室進行,其中試管嬰兒這方式會製造多個胚胎去增加懷孕機會,或把多餘的胚胎儲存最多十年,過程中胚胎會遭損毀或淪為生物研究材料,「胚胎已是生命,試想像自己被雪藏十年或作為實驗會怎樣?然而這些胚胎沒有選擇」。

呂神父說,人的生命始於胚胎受孕,「生命不可能純粹是兩個生殖細胞的結合,而是天主的恩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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