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自在】審死官──因為妳是梁太

期數
3822
刊登日期
2017.05.19
作者
徐頌文
主曆
主曆 2017 年 05 月 21 日 復活期第六主日

去年本中心的「社區媒體組」參與香港電台「社區參與廣播服務」,製作一輯名為「勞奴碌Look」的數碼電台廣播節目,嘗試透過另一媒介推動對不同勞工議題的關注。節目中有一個名為「審死官」的環節是由筆者主持的,旨在藉法庭判例深入淺出闡釋勞工法例的問題,而其中一集所介紹的判例與「婚姻狀況歧視」及「家庭崗位歧視」有關。適逢教區以「婚姻」及「家庭」作為本年度的牧民重點,就讓筆者藉此版面重溫該集的內容。

《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所作出的歧視行為,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527章) 則禁止基於家庭崗位(「家庭崗位」是指負有照顧任何直系家庭成員(即具有血緣、婚姻、姻親或領養關係的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所作出的歧視行為。然而,僅基於某人為另一人的配偶所作出的歧視行為又是否構成「婚姻狀況歧視」或「家庭崗位歧視」呢? 

於「Wong Lai Wan Avril訴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及Shum Wang Chiu Louis」一案中, 申索人與其丈夫梁先生均於被告公司任職。一日,公司終止與梁先生的工作關係,並於不久之後以「身為梁先生的配偶」為理由將申索人也辭退。申索人於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向公司提出控訴,公司則辯稱「身為某指定人士的配偶」並不等同於「已婚狀況」亦不等同「負責照顧任何直系家庭成員」的崗位,況且辭退申索人並非基於其「婚姻狀況」或「家庭崗位」,因為設若申索人為梁先生以外任何其他人的配偶,則申索人便不會被辭退。

區域法院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每位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 而尊重個人權利及自由是香港法律體系的中流砥柱。法院同時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列明「法律必須確保所有人均免受基於任何諸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主張、社會階級及其他身份等原因所作出的歧視」,且《基本法》第25 條亦已保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為落實憲法對平等權利的保證,對於反歧視條例,法庭須採納一個廣義並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釋。法院因此裁定《性別歧視條例》所指的「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所指的「家庭崗位」涵蓋「身為某人配偶的身份」。

值得留意的是,區域法院於判辭中指出「婚姻狀況」並不包括「事實上的配偶」的關係。

由此可見,法庭對法例的解釋往往超越條文字面上的意思,因此多研究法庭判例有助更精確掌握法例的應用及不足。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 港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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