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加快工傷補償申索 增勞處權力刻不容緩
工人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傷亡獲享補償是《僱傭補償條例》下確保的權利,但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與勞工團體合作進行的調查發現不少工傷工人的僱主拒絕承認責任,並停止向工人支付工傷病假錢,工人陷於經濟困難, 須親友支援或借貸度日。勞委會於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期間共訪問了一百三十五名工傷工友,發現逾半成受訪者僱主對僱員工傷意外提出異議,包括懷疑工傷事實、康復進度及受傷部位等。由於本港的《僱員補償條例》(《條例》)沒賦予勞工處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若僱主拒絕承認工人工傷事實及賠償責任,受傷工人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但這往往要工人賠上兩至三年的時間等候法庭的判決,更重要的是拖延了對工人的工傷補償,為他們帶來沉重的經濟及精神壓力。
調查同時發現,僱主懷疑受訪工人工傷期間, 分別有三成三及四成二受訪者僱主停止支付五分四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而且近乎全數被僱主停發及間歇性支付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的受訪者都遇有經濟困難。逾六成受訪者表示曾有自稱保險公司或公證行代表的人士接觸過他們,例如要求工傷僱員簽署授權書索取醫療報告或病歷、要求陪診、要求接受指定醫生檢查等。香港的工傷補償制度採用僱主責任制,僱主須按法例投購的私人保險以支付《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賠償責任, 所以保險公司角色關鍵。若僱主對工傷個案提出異議,部份僱主會停止向工友發放工傷病假錢,而保險公司亦會向工傷工人索取資料進行個案檢視。這些舉動難免令工人感到壓力,擔心保險公司另有所圖,而停發工傷錢更令工人無法應付生計,甚或影響治療與復康進度,增添精神困擾。
其實台灣、日本、英國的勞工部門都享有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的判定權力,而且都是由中央管理的工傷補償保險基金,統一處理及覆核工傷補償申請及發放補償。我們建議政府參考外地經驗,修改《僱員補償條例》,賦予勞工處行政權力判定工傷爭議。倘若雙方仍不滿裁定結果,可向法庭提出上訴。由勞工部門享有爭議的裁斷權力,既可縮短工友的申索時間及減少訴訟,並且可緩和保險公司及公證行就工傷爭議個案的緊張關係,舒緩工人的身心困擾。長遠而言,政府應成立由中央管理及營運的僱員補償保險制度,統一處理補償行政程序,增加成本效益。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