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憂「合約工時」 或變相加長僱員工作時數
(本報訊)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六月十四日發聲明,反對當局以「合約工時」方式去處理超時工作問題,並指這會令長工時「合法化」。勞委會促請當局訂立每週四十四小時的標準工時,讓所有僱員超時工作都能獲得補償。
政府六月十三日通過採納由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報告,規管聘用月薪不超逾一萬一千元的基層僱員的僱主,必須簽署僱傭合約,並在合約上列明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的補償不少於一比一。
勞委會建議,政府應主動立法為全港僱員訂定每週四十四小時的標準工時,而超時工作補償訂為基本工資率的一點五倍,以尊重僱員的額外付出。
該會亦建議當局設立最高工時,但可有限度因應不同行業需要及協議而有所調整,或設立若干執行彈性及參考期;而實施有關彈性的同時,超時工作必須自願,僱主不可單方面要求僱員加班。
勞委會指出,受惠工人全屬中位數以下勞工,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中,部份僱主為求不作超時補償,可能對較弱勢的勞方列出更苛刻的合約工時協議。勞委會是「關注標準工時聯盟」的成員團體之一,該聯盟年初的調查發現,六成六受訪僱員認為若政府立法要求於合約寫明工時,他們認為自己「完全沒有能力」或「較沒有能力」與僱主商議合適工時。
勞委會:工時安排應顧及家庭需要
勞委會強調,無論工資收入高低,僱員都有休息及陪伴家人的需要。以收入水平作為受惠分界,等同罔顧部份僱員長工時情況。勞委會亦引述該會去年的「工時對教友家庭及信仰生活影響調查」指出,受訪教徒長工時及超時工作情況嚴重。
當局表示下半年就合約工時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供立法會審議,最快於二○二○年底或二一年初實施,預料約有六十一萬名僱員會受惠,其合約會列明工時及超時工作的補償安排條款。
然而,勞委會指沒有標準工時限制下,僱傭合約的工時長短不受規管,僱主可任意在合約中訂出不合理的工時;若僱主在合約上訂出過長工時,那便不存在超時工作,僱主亦毋須給予超時工作補償。而根據《2016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包括非技術工人內的所有職業類別均已超逾一萬一千元水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