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布宗教事務條例 頒令明年二月一日實施

期數
3839
刊登日期
2017.09.15
主曆
主曆 2017 年 09 月 17 日 常年期第廿四主日

( 天亞社訊) 中國宗教事務局九月七日於官網發布, 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 下稱《條例》),並於明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有關新聞公布後,在中國網絡引起熱議,然而很多教友的反應都很平靜,只覺得《條例》老調重彈,跟著習近平的宗教「中國化」模式來走。

該條例的草案由二○ 一四年底出台,歷時三年終於落實。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回答記者提問時指,《條例》修訂主要著眼「兩維護」、「兩明確」、「兩規範」。

「兩維護」是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兩明確」是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以及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兩規範」是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人民日報》作頭版報導,指出原《條例》自二○○五年正式實施以來,有效地推動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報導續指出,因應國際及國內形勢變化,宗教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故十八大後, 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 強調依法管理。

《文匯報》一月報導, 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王作安在去年七月出席一個宗教工作論壇時已表示:「此番修訂的重點圍繞解決涉及國家安全、社會輿論關注、宗教界要求強烈等方面問題,以適應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迫切需要。」

宗教觀察員相信,王作安這番話意指修訂條例,是要加強中國共產黨對宗教事務、少數族裔,以及任何引發社會分化的潛在可能的掌控。

在接近一萬字的修訂條例,包括原有的七個章節: 「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以及新增的兩章節:「宗教院校」及「宗教活動」。是次新修訂條例由原有共四十八條增加至七十七條。

活動場所納入規劃

新條例中,向來受各界關注的宗教活動場所安排, 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明確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以及宗教院校教師取得職稱和學生取得學位的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增加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衆的合法權益,以及明確宗教教職人員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受法律保護。

不得利用慈善活動傳教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否則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將予以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互聯網亦受規管

對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國務院法制辦指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故此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內容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並會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為解決宗教界關心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問題,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

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採取多項措施,嚴防借教斂財。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 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 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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