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審批制度失效 外判成低薪重災區 勞委會促改善政府外判清潔工待遇
(本報特稿)二○一六年五月政府財經及庫務局發布新指引,規定各政府部門評審外判服務合約標書時,須在技術評審方面加入非技術工人的建議工資和工時的評審準則,政府旨在鼓勵服務承辦商競投政府合約時提高非技術工人的工資。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勞委會)的一項調查發現,外判清潔工人的工資沒有因為上述修訂指引獲得顯著提高,大多工資僅處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同時部份承辦商沒有為工人安排足夠午膳時間,亦沒有為工人提供獨立的休息室及飲水設備。勞委會批評政府新指引失效,未能提升工友的工資水平。勞委會促請政府提高技術評審的比例及訂定當中工資及工時建議的評分比重,同時要加入更多有利僱員工作權利的評審因素,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委會於二○一七年六月至七月成功訪問了九十五名受僱於政府食環署及康文署的外判清潔服務承辦商的清潔工人,涉及31 個服務地點12 份政府外判清潔服務合約,受訪者主要是年長婦女,教育程度偏低,而且逾六成(60.1%)受訪者於現職工作地點的服務年資達五年或以上,但近六成(58.6%)表示在此期間與政府不斷更換外判商,因此他們與不同服務承辦商曾多次簽訂僱傭合約於同一地點及崗位服務。
分別有近八成(79.2%)及八成七(87.8%)受訪者表示於現崗位的上一份僱傭合約及現有合約工資水平為32.5元及34.5元,這分別與二○一五年及二○一七年實施的第三個及第四個每小時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相同,顯示工人工資僅隨法定最低工資「兩年一檢」增加。經修訂的評審機制2016年生效,勞委會指期間工人沒有顯著提升,批評指引失效,外判工仍是低薪的重災區。
此外,約一成多(13.8%)受訪者表示承辦商沒有為其安排用膳時間,另分別六成(60%)及逾四成四(44.2%)受訪者表示,承辦商沒有提供獨立休息室及常設飲用水設備供他們使用。有受訪者(9.5%)甚至指出在最近一次被承辦商解僱時,承辦商要求其簽署自願離職書,最終不獲遣散費。勞委會指承辦商必須按《僱傭條例》支付外判工人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得強迫僱員簽署離職文件,否則有違法之嫌。
勞委會促請當局統一招標文件及服務合約有關工人待遇及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規定,並提高技術評審的比例及訂定當中工資及工時的評分比重,同時加入更多有利僱員工作權利的評審因素,例如裝備配置、前線人手比例等,並檢討現行「扣分」制度,促使外判承辦商改善基層工友勞工權益。
• 取材自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