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集體談判權

期數
3846
刊登日期
2017.11.03
作者
孔令瑜
主曆
主曆 2017 年 11 月 05 日 常年期第卅一主日

 

二十年前, 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夕, 即使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時任香港職工會聯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將三條改善勞工權益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獲當時立法局通過,標誌著香港工人集體談判的權利,首次被承認。在此條例下,資方在法律的約束下,必須正視工會的代表性,與之溝通、談判。在集體談判制度之下, 資方不可單方面決定或改變就業條件,必先諮詢工會意見,絕對不容許影響勞資關係的條件,如工作待遇、福利,在一夜間變天。當時《職工會條例》及《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亦通過修訂,迫使政府放寬對工會的限制,確立工會組織、財政的自主權; 亦進一步保障參與工會活動人士,若遭僱主迫害解僱,毋須經資方同意, 交由勞資審裁處裁定復職權。簡單來說,此三條勞工法例,目的是平衡長期處於不平等的勞資關係,建立一個更公義的社會,讓工人能有尊嚴地打工。在主權移交前通過這幾條法案, 對當時的公民社會和香港工會運動具有特別的時代意義。

然而, 沒有民主認受性的臨時立法會卻在主權移交後立即將《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廢除,引起本地的勞工及民間團體強烈抗議。職工盟更立即去信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委員會,要求就特區政府廢法一事進行聆訊及仲裁。香港一直援引國際勞工公約,臨時立法會公然廢除和修改三條保障勞工權利的法例, 正抵觸國際勞工公約第八十七號及九十八號的原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委員會終發表裁決報告,裁定臨時立法會廢除職工盟的勞工法例,抵觸國際勞工公約,並要求特區政府在一年內採取補救行動,之後,提交補救行動的進展報告。可是多年來特區政府卻無動於衷。

特區政府作為國際勞工公約第九十八號《僱員集體談判權公約》的簽署地區,本應有責任為此項權利提供保障,但卻倒行逆施,完全背離國際社會的標準。主權移交二十年來, 香港貧富懸殊擴大,僱員實質薪金的種種苦楚,就是源於當年集體談判權被廢,勞資關係極不平等所致。

多個關注勞工權益的團體聯同工會代表共二十五人,於十月二十八及二十九日開始在終審法院外絕食三十小時,要求政府恢復在二十年前被廢除的集體談判權條例。絕食三十小時雖然時間不長,但正如不少工友在現場表示, 這次是為多年來在不平等勞工法例下被剝削的工人而絕食,他們受欺壓的日子遠超過三十小時。正如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指,爭取恢復集體談判權的意義, 不僅是一條有關工人權益的法例, 更重要是法例所賦予工人應得的「尊嚴」、「尊重」和「公平」。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 委員會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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