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落實《國歌法》論者憂損言論自由
(綜合天亞社╱本報訊)有教會人士擔心,若日後本地為《國歌法》立法內容模糊,執行時會令人無所適從。他們指當局應尊重市民的自由,若要市民尊重國家,則不能依靠外在法律,國家應爭取人民認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月四日通過將內地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人大常委會又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執行秘書陳麗娜十一月六日對本報說,國歌法條文含意模糊,令人無所適從:「難以單憑唱國歌時的聲音去執法,或在公眾場所播國歌時,是否必須停下一切事務全體肅立?」
教會人士指或損害一國兩制
她認為相關條例足已侵犯市民基本自由,並憂慮一旦在港立法其刑事懲罰,或會帶來恐慌。她說,難以只靠立法使人愛國,而此法例正逐步收緊言論自由,使一國兩制受損。
陳麗娜指本地一旦立法,市民應看清條文細節,例如涵蓋範圍是否過於廣泛、刑罰與行為是否相稱;也應深究條例背後有否侵犯市民基本自由。
曾任職教師的信徒安中玉對本報說,國歌法或令師生面對灰色地帶而無所適從;再者當國家未能獲市民認同,香港卻以法例規管行為,是「本末倒置」;他亦擔心此例一開,本地宗教等範疇亦會因著內地法例而受規管。
安中玉指津校在正規課程以外的事項一般由校本決定,但當局指有需要時會向學校發指引,他擔心教師因此受壓,「條例難以說明各種具體情況,當學生並非照足指引去做,那會否等同犯法?這有很多灰色地帶」;若青年遇到質疑時作出挑戰,但這份質疑是源於中國處理法治、人權及公義上欠妥善,只靠箝制無法解決問題。
對於特區政府表示會適當地為《國歌法》立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樂見特區政府發出題為〈特區政府開展《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的新聞稿,特區政府將透過合適的立法,以符合香港的憲制和法律制度的方式把《國歌法》在本港實施。
張達明對天亞社說:「最重要是港府沿用當年國旗和國徽法時的模式,將有關全國性法律當中涉及內地法律慣常表達的意識形態及社會主義教育模式相關的內容剔除,因為不切合香港的憲政安排及教育與社會制度,也減低爭議點。」
逾六十歲的女教友瑪利亞對天亞社說,把歌曲改詞是很普遍的事,即使是國歌,以前香港仍是英國殖民地時,市民也會配上搞笑的詞,「我們只是覺得好玩」,現在卻嚴謹立法,甚至判罪,她認為這是當局有意打壓香港人的言論自由。(高╱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