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修小品】人權與信仰

期數
3848
刊登日期
2017.11.17
作者
伍維烈
主曆
主曆 2017 年 11 月 19 日 常年期第卅三主日

二○ 一八年世將慶祝《世界人權宣言》頒布的七十周年。一些人誤以為人權是指人的權力, 或者用人權作為口號對某些事情的爭取。其實,問題出於「權」這個字。在權力強調得很清楚的漢儒文化中,單一個「權」字,便使人聯想到「權力」。可是,在這裡人權是指人的權利,即是他作為人就應得的東西;而聯合國所通過的人權宣言,便是因為第二次大戰目睹人權被踐踏,便設下一定的範疇,所以人權一詞並不能隨意使用。比如,任意攻擊他人身體,便不是一個權利。目前,有些人嘗試爭取某些東西成為人權, 不過國際間並沒有共識。

由一九四四年教宗庇護十二世的聖誕文告開始,再經過若望二十三世、梵二、保祿六世以及若望保祿二世等的不同社會訓導文件的頒布,天主教會愈來愈清楚明白她有責任捍衛人權。考慮到基督徒作為地鹽世光的使命,有責任把福音傳到人心以至社會結構及文化制度,基督所創立的教會,不能漠視社會上的人權問題。

聖若望保祿二世說過,要防範另一次的世界大戰,是需要教導人權的精神。作為人文概念,究竟人權是否純世俗的概念?原來,所謂人的權利是來自人的尊嚴,而人的尊嚴則是來自天主的肖像,而天主的肖像,便是基於天主的愛。因為天主是愛,創造人與創造其他萬物的一個分別是人有天主的肖像,所以凡是人,就有天主的肖像,而這份天主的肖像,需要被尊重。

美國主教團在一九九三年決斷地說:「要達到正義及和平的世界,便要推動及維護人權。」的確,教會要認真實踐其社會責任, 便得為人權作倡議工作。其實若望保祿二世認為,人權只是更大的人的尊嚴的最起碼標準。教會不能只因小部份基督徒參與人權的維護便滿足,或只是讓某些委員會擔起維護人權的責任。教會必須把人權成為教會的普遍及共同的關注。

人權固然有其國際向度,但也有本地的關注。基督徒因著信仰及靈修,背起維權的十字架。其實, 漠視及踐踏人權,並不只是某些國家的特徵,而是以不同程度,發生在本地。例如,在中國及美國實施死刑,便是一個違反標準人權的例子。有些國家,基於考慮政治及經濟利益,雖然有簽訂人權宣言,卻沒有立法,確保人權的維護,更不用說執法。

人權又如何扯上靈修呢?原來,天主子基督的降生,肯定了人性的矜貴,這是人尊嚴的最大肯定。在主耶穌教導中,瑪竇福音廿五章所羅列關於「在最小的兄弟身上所作的,便是在我身上作的」, 其實就是人權階梯的基本。而耶穌在苦難中所忍受的,就是他的人權被踐踏及漠視。如果我們真的愛耶穌,便不會不理會耶穌仍在忍受苦難。復活的信仰,給了我們希望及遠景,原來天主的肖像,連同人性尊嚴、人權,不但可以恢復過來, 更是光輝的。

 • 本欄作者:伍維烈、何家怡、梁偉才、梁達材、麥琬淑、譚永明和黄漱芳輪流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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