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在移民者身上認出祂

期數
3849
刊登日期
2017.11.24
作者
孔令瑜
主曆
主曆 2017 年 11 月 26 日 基督普世君王節

 

幾天前, 正委辦公室收到一名加拿大籍女士來電, 指她在街上遇見一名身上掛著尿袋的菲律賓籍外傭,她患了第三期腎癌,化療當天醫生給了一天病假,病假紙在晚上十二時失效後,僱主隨即解僱,由於她平日是在僱主家中居住,被解僱後無地方可去,於街頭流連。熱心的加拿大女士在自己外傭的協助下,帶她回家照顧,並安排她透過勞工處和領事館向平機會投訴。但因合約已經被解除,唯有協助她返回家鄉養病。

換了是本地居民, 即使患了重病,被僱主解僱,我們仍然「有家可歸」。但入境處於二○ ○ 三年四月起, 規定在港工作的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所以當外傭突然被解僱,便等於失去容身之所。

這個規定, 是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於人口政策報告書提出。今年十月份,有外傭就此規定提出司法覆核。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表示,是次覆核並非要求撤銷整個同住規定,而是希望讓外傭有權選擇是否與僱主同住。大律師引述報告指,逾三成外傭希望在外居住,許多與僱主同住的外傭都受到剝削,未能得到一整天的休息日。

外勞事工中心 ( M F M W ) 於今年五月份的調查報告指出, 外傭被安排於不合理的住宿環境、剝奪私隱和基本生活條件等問題, 在香港仍然普遍。五份三的外傭被安排在替代的空間休息或被安排臥室在家庭作其他用途的空間。多於一半被訪者( 57 % ) 有自己的房間,但有多於三成的人指他們的「房間」也被用作儲物室、掛衣服的地方、熨衣和洗衣房和寵物的房間等。而在不被提供房間的被訪者( 43 %)當中,她們睡覺的地方包括:廁所、儲物室、陽台、壁櫥或更衣室等。

與其他從外來勞工比較,外傭在香港是較為獨特的勞工,她們以女性為主,種族與僱主不同,工作的場所亦是僱主生活的地方。正因為如此的獨特性質,令她們大部份時間與社會隔絕,容易受到剝削和傷害。一般政府或私人機構,在聘請員工時, 都會制定工作時間,容許他們在非工作時間進行私人活動。對外傭這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入境處規定她們與僱主同住,令她們基本上處於廿四小時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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