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主的日子」, 還是「僱主的日子」?

期數
3861
刊登日期
2018.02.16
作者
徐頌文
主曆
主曆 2018 年 02 月 18 日 四旬期第一主日

休息,是人們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已故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於《「主的日子」書函》(下稱《書函》)中說:「休息是神聖的事,因為休息是人類從塵世間,那有時過度苛求的工作循環中抽身的方式。」(65)透過有規律而且充分的休息,人們得以暫時擺脫工作的壓力及勞累,從而恢復體力、精神及清晰的思維;不僅如此,休息也給予人們空間去度工作以外的生活,正如《書函》第66條所說: 「我們有責任確保每一個人都能享受人性尊嚴所需要的自由、休息和消遣,以及與人性尊嚴相連的宗教、家庭、文化和人際關係的需求,如果不是每週一定至少有一天可以用來休息和慶祝,就很難滿足上述需求。」

然而,「對許多人來說,工作是一種沉重的奴役,其中原因或是由於工作環境惡劣、工時過長,或是由於……一直有太多不正義的情況,以及被人剝削的事情發生」(66),而這正正反映香港的現況。首先,爭取多年的法定標準工作時數正被政府以「合約」工作時數蒙混過關。一紙合約固然有其法律約束力,問題是在雙方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之下,合約條款必定向強勢的一方傾斜,而僱員往往是處於弱勢的那一方,結果是「被迫」(coercion)取代「同意」(consent)成為締結合約的基礎。因此,立法實屬必須,就如法定最低工資因「工資保障運動」成效不彰而屬必須一樣。「合約」工作時數的政策卻倒行逆施,因不僅無助於保障僱員免受長時間工作及無償超時工作的損害,更成為僱主將不受限制的工作時數「合約化」的後盾。

僱員每天的休息時間不受保障,每星期及每年的休息時間亦未必受保障,因為雖然《僱傭條例》訂有法定休息日及有薪年假,但只適用於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即受僱不少於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的僱員;即使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法例亦無指定休息日為有薪,並容許僱員自願於休息日工作,因此僱員可能為了多賺取收入,甚至受壓而「自願」於休息日工作,從而犧牲了每星期休息的時間。

《書函》第68條指出:「休息不但肯定天主絕對的崇高,也肯定人的崇高及尊嚴。」然而觀乎香港「有開工、無收工」的現況,似乎僱主的崇高更受肯定。「主的日子」是為紀念天主給我們帶來了救恩、自由與希望,「因為祂曾『藉耶穌基督從死者中的復活,重生了我們,為獲得那充滿生命的希望。』」(6)。為標準工作時數立法,並修訂《僱傭條例》以賦予所有僱員(無論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皆可享有休息日及有薪年假,讓工人至少可以藉著休息重獲一點應有的尊嚴。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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