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己所不欲 勿施於外傭 反思同住的硬性規定

期數
3876
刊登日期
2018.06.01
作者
譚惠鵬
主曆
主曆 2018 年 06 月 03 日 基督聖體聖血節

 

試想像你未來兩年需要往外地打工,原本合約寫明僱主會提供一個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給你,但當你來到僱主安排的住宿處,才發現你被安排睡在狹小的廚房地板上;或在沒有房門的儲物室睡覺,晚晚與數以十隻的大狗對望而睡;或住在一個有趟門的儲物櫃, 每晚只能把雙腳V字形頂向櫃頂或屈成一團而睡,你會否考慮選擇自行在外租房居住?可惜,你不能,因為你必須住在合約規定的住址,否則你可能被刑事檢控,或影響你將來續發簽證的申請。

以上情況, 你可能覺得匪夷所思,但卻是來自香港傳媒採訪在惡劣環境居住的外籍家庭傭工的部份例子。

根據現行政策,入境處要求外傭接受強制與僱主同住的條款,否則入境處不會批出外傭的工作簽證。在二○一六年,有外傭代表入稟高院,就強制與僱主同住條款提出司法覆核, 指有關政策對外傭存有歧視,侵犯外傭的私隱,並違反《香港人權法》禁止強迫勞役條文,要求推翻該政策, 從而能夠回復二○○三年之前容許外傭在外間住宿的申請。

今年二月, 法官裁定外傭敗訴。筆者尊重法院的裁決,但對於部份裁判理據,還是有可以深入討論的地方。

法官指出外傭選擇來港工作前已知《標準僱傭合約》列明的合法居留條件,意味是接受有關要求。然而, 從傳媒報導發現,不少外傭來港後, 才知悉所謂「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是怎麼一回事。現時《標準僱傭合約》有關給外傭的住宿部份, 只需要僱主註明有沒有工人房。如有,面積多少; 如沒有, 會與多少和多大的小孩同住一房間,分隔開的地方有多大等簡單資料。另外註明有沒有免費提供給傭工的設備例如水電供應、廁所及沐浴設備、床鋪、被氈、枕頭、衣櫃等,假如僱主沒有提供這些設施也不是違規。對於何謂「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標準僱傭合約》沒有說明相關條件,有的只是一項不適當住宿安排的例子而已。

協助外傭的民間機構「外勞事工中心」(MFMW)於二○一七年五月發布了一項調查,訪問了三千多名菲律賓及印尼籍家庭傭工。逾四成受訪者表示,他們沒有屬於自己的房間, 當中七成需要跟別人共用房間。而約兩成人晚上需要睡在客廳,而更壞的情況是,有少部份傭工表示睡在廚房或廁所裡改裝而成的閣樓。而那些即使擁有自己房間的外傭,三成人表示,她們的房間也同時被用作儲物、辦公室或晾曬衣服的空間; 超過一半家傭表示,僱主曾在未得她的同意下進入房間,接近五成家傭沒有房間的鎖匙。以上調查反映出少部份僱主沒有正視為外籍家傭提供人道的休息空間。

此外法官認為勞役是指永久被迫工作或認為將來都無法改變,沒證據顯示外傭是「永久」和「被迫」工作,因此同住不會增加外傭被虐或勞役風險。或者咬文嚼字無可厚非,但至少被強迫工作也須要加以正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十一項強迫勞動指標當中,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及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是其中三個指標。上述的居住環境已構成苛刻的生活條件。至於外傭工時長、沒足夠休息等,也與「同住硬性規定」不無關係。不少外傭都反映跟僱主同住,若僱主或其他家庭成員要求她們幫忙做事,是很難拒絕的。事實上, 當年政府解釋豁免外傭在《最低工資條例》的保障範圍,也指出因為留宿家庭傭工會隨時候命和按要求提供服務,變相也承認同住會造成長工時的機會。

在面對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方面, 外勞事工中心在二○一三年的外傭「留宿政策」與性暴力研究調查曾反映,百份之六女傭曾遇到不同程度的性騷擾,四成五外傭認為現行住宿安排,令她們較容易受到傷害。台灣學者張朝琴(二○一三年)撰文指出, 外傭與僱主同住,令外傭的工作場所處於僱主的私密空間中,增加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等風險,家庭私密空間的特性成為外籍家務勞務者的隱憂。

最後,法官指政府在二○○三年後嚴格執行與僱主同住的政策,是為了避免外傭與本地勞工競爭,保障本地居民就業。

但按現時《入境條例》的規定, 外傭若受僱於指定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因此,避免外傭與本地勞工競爭,應透過加強檢控違法僱主和外傭。既然法例已有規定, 是否硬性同住對保障本地居民就業也非必然條件。

「貧苦可憐的傭工,不論是你的一個兄弟,或是你城鎮地區內的一個外方人,你不應欺壓他」,「不要虐待忠誠工作的僕役,和為你犧牲性命的傭工。」(申廿四14 ;德七22 )聖言提醒我們要學習善待移住勞工,對於外傭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我們不應視而不見。免除外傭與僱主同住的硬性規定,不是叫外傭一窩蜂搬出傭主居所,事實是以香港的生活指數,相信也不是每個外傭願意在外留宿,但至少可以給予外傭和僱主一個選擇的機會。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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