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教理有關死刑條文 合情合理嗎?

期數
3893
刊登日期
2018.09.28
作者
林康政
主曆
主曆 2018 年 09 月 30 日 常年期第廿六主日

八月初不少新聞報導指出,教宗方濟各更改天主教教義,宣稱教會不能接受死刑。這樣的表達也引來教會內外人士不少誤解,以為福音的真理可以由教宗任意修改。你們如何了解是次教宗修改《天主教教理》條文之做法呢?本文先指出《天主教教理》有關死刑條文修正之事由和內容,之後才闡釋教會當局是合理,且有必要於不同時代修正教理的表述。

事實上,福音啟示的真理內容是永恆不變的,只是演繹方式要因時制宜。是次對死刑教導之重新演繹,事緣是教宗方濟各於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在宗座促進新福傳委員會紀念《天主教教理》頒布廿五周年慶典作結束致辭時,重申教會反對判決死刑之教理講述。後來,委員會主席菲西凱拉(Rino Fisichella)接納教宗方濟各建議,就一九九七年拉丁標準版《天主教教理》2267條有關死刑教導作出修正。教宗方濟各於今年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會見教廷信理部部長拉達里亞樞機(Luis F. Ladaria),決定以詔書批准《天主教教理》第2267號關於死刑的新文本,署名日為二○一八年八月一日,透過《羅馬觀察報》公諸於世,並伴隨拉達里亞樞機致全球主教的一封信函。信函指明教理2267號的新文本正表達出一種教義上真實可靠的發展,並不違背過往的教會訓導。以下把原有版本和修訂內容作一對照:

原有版本:

2267. 假設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責任已完全被確定,教會的傳統訓導並不排除訴諸死刑,但只要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護人命,免受不義侵犯者之害。 

如果非殺傷性的方法足以衛護人們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權者只應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 

事實上,今日由於國家具有各種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使犯罪者不得再逞,而不至於決定性地剝奪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絕對必須處決罪犯的個案就「十分罕見,即使並未完全絕跡」。

修訂版本:

2267. 長久以來,合法當局在完成了合法程序後便訴諸死刑,這被認為是一種對某些罪行的嚴重性作出恰當的回應,是可接受的手段,即使方法極端,卻使公益受到保護。 

今天,人們越來越強烈地意識到,即使犯了極嚴重罪行的人也不該失去他的人性尊嚴。此外,已經出現一種對國家刑罰意識的新理解。總之,迄今已經發展出更有效的監禁系統,以保障公民受到應有的保護,但同時也不能斷然拒絕給罪犯自新的機會。 

因此,教會依照《福音》的教導,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殘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同時決心致力於在全世界廢除死刑」。

這教理內容的更新是合法和必須的。以新文本所指:「教會依照《福音》的教導,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為例,此乃以聖經,聖傳及教會訓導作基礎,主要繼承聖若望保祿二世在《生命的福音》直至教宗本篤十六世一貫的教會訓導。這新版的教理表述顯明了教會反對死刑之大前提,避免對一九九七年教理舊有版本所提出的權宜表述和牧民條件造成曲解,或者喧賓奪主。綜觀過去,普世教會曾藉教理書闡釋當信道理並作修正,主要有兩次:一是十六世紀針對基督新教的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理》即羅馬教理書,第二次是一九九二年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的法文版《天主教教理》,當中七十九項教理條文直至一九九七年再經拉丁標準本的《天主教教理》修訂。這裡教宗方濟各於二○一八年八月一日批淮的修正,只針對死刑一項。

可見,教理的演繹要因應時代徵兆和理解,並非一成不變,但卻不斷闡明天主啓示的唯一和不變信仰寶庫。我會說每次教會對《天主教教理》作出更新和修正時,都如同中醫師的新配方,但都是取自同一的信仰寶庫,即中醫師背後的百子櫃;《天主教教理》往往要針對病者而下藥,配製出不同配方,但這並不是新的東西,一切都源自這長闊高深的豐富信仰百子櫃。教宗如同世代相傳的醫師總管,他聽取其他醫師主教們就地方教會的問題,並針對世界病人新症狀,把已有配方不斷調整,甚至從同一中草藥百子櫃中拿出其他元素,再製成了新配方。因此,不同時代需要有不同教理的更新、修正和變換,方可實踐教會福音新傳之使命。

總括而言,就這教理書的修訂並非可以簡單定斷教會當局或教宗在任意更改當信道理,而是教會針對不同年代的問題和處境,必須說明信仰的道理,以顯明出教會訓導對保存、闡釋和陳述天主啟示,以解釋書寫(聖經)或傳授(聖傳)天主聖言的職務。此乃唯一信仰的寶庫,教會有責任從中取出天主啟示對當代人的當信之道。(參考《天主教教理》#85-86)

• 作者林康政為羅馬拉脫朗宗座大學牧民神學博士候選人,任教於台北輔仁聖博敏神學院。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