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女女的結合

期數
3898
刊登日期
2018.11.02
主曆
主曆 2018 年 11 月 04 日 常年期第三十一主日

有人問:「同性戀者既然是真心相愛,我們為甚麼要反對他們結婚?」

作為天主教徒,我們不是反對他們這一群人,更不是歧視他們的性傾向,我們只是反對他們建立的同性婚姻。

我們反對同性婚姻,是基於我們的宗教信仰和良心,是基於對天主創造的自然道德律的維護與遵守,最重要的是為了更尊重和保護人性的尊嚴。

天主所創立的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創一27—28,二22—24),這也是香港婚姻條例自一九三二年以來列明的定義(第40條)。

男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是有客觀的差異,兩性的差異,產生互助互補,互相欣賞的自然美果。男女的結合,是會生兒育女,衍生人類的後代,所以,男女的婚姻,又豈止一加一等於二?這一點,同性婚姻是無法做到的。

由於同性伴侶在生理上是沒可能正常地生育孩子,若他們想有自己的兒女,除了領養別人的孩子外,只有以下的幾種方法:女同性伴侶找一位男士捐精,男的找一位女士代孕產子,當然,他們還可以利用生物科技去製造孩子,例如試管嬰兒。一旦有了同性婚姻法,這些方法必然會變成普遍和合法的,而且愈來愈多。

孩子的成長,是需要爸爸和媽媽的,這為孩子的心智發展是最理想的。但是,若果父不再是父,母不再是母,父母的關係,建基在同性伴侶的個人選擇上,甚至成為商品的交易,那麼人倫關係又如何確立?道德又如何保持?孩子個人的成長又如何去保護和免受傷害?

香港的居民,絕大部份是中國人。千年以來,中國人的思想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認同夫婦關係是社會中最基本的關係,是產生一切社會關係的基礎。同性婚姻直接地擾亂了夫婦的關係,夫婦關係亂了,父子、兄弟等一眾人倫社會的人際關係便會隨之而混亂。因此,同性婚姻的影響實在非常深遠。

又有人說:「同性戀者不能結婚,是被剝奪了基本人權,是抵觸基本法。」

抱歉,我們不認同這個主張,基本法所指的婚姻制度,是依照制定基本法當時的婚姻法律和當時的社會共識,也就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這是香港的法律明文訂立的,行之多年,沒有含糊,沒有混亂。

若果說結婚是同性戀者的人權,不能被剝奪,那麼,一人和多人結婚(多邊婚姻),和近親結婚,也是基本的人權嗎?他們的論點和爭取同性婚姻的人的邏輯及標準又有何不同?不也是同一的論點:「我有權結婚」嗎?所以,不能說我們反對同性婚姻,便等如剝奪他們基本法的權利。事實上,這兩者如何相關,甚至他們自己仍處於混亂的邏輯中。

平權人士說:「我們只爭取和同性戀者結婚,不是和多人結婚,或是不倫婚姻。」

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那只是過程的起步而已。二、三十年前,他們只是爭取性傾向不受歧視,今天,他們已經在歐美好些國家成功爭取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在部份這些國家當中,他們更成功制訂了「仇恨法」,來懲罰那些不贊成同性婚姻的人。 

若承認每一個人的結婚權而不需考慮社會的公益,或對人倫道德、對兒童等各方面有多大的摧毀性影響,恐怕會衍生和親生子女結婚、甚至一人和多人結婚的後果。這些現象,在那些有同性婚姻的國家已經出現了(例如澳洲、挪威、英國及美國),不少人,因為遵從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良心作出反對或發出不滿之聲而被控訴。難道我們希望香港也變成這樣的一個城市嗎?

  • 「性在有理」系列 
    天主教香港教區關注性多元文化專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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