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加強婦女生育保障 豈止延長產假?

期數
3898
刊登日期
2018.11.02
作者
羅佩珊
主曆
主曆 2018 年 11 月 04 日 常年期第三十一主日

特首林鄭月娥在新一份《施政報告》中, 落實延長產假至十四星期, 並為僱主提供該額外四星期產假最多每名僱員三萬六千八百二十二元補助上限。政府願意作這大幅度的政策轉變, 實在難得。這確實有助產後婦女恢復身體, 亦可助婦女有計劃地準備及照顧新生嬰兒。據悉,政府還會修訂《僱傭條例》,讓孕婦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後,即使不能出示病假紙,也可取得有薪病假。相信在職婦女無不感到欣喜。

隨著教育程度的改善, 愈來愈多本港女性投身社會工作。延長產假確能紓緩產後在職婦女的育兒壓力, 但她們面對的挑戰豈止於此。不少在職婦女可能面對懷疑歧視, 有的甚至被剝奪重返原來工作崗位的權利。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資料, 懷孕歧視是香港最嚴重的歧視之一, 此外不少婦女投訴於產假後恢復上班時即被解僱。即使婦女生育後順利返回原來崗位,她們首要面對是如何協調工作與照顧幼兒的責任。公共及僱主的哺乳支援措施不足, 亦為母乳媽媽帶來困擾。

產假及其福利是婦女生育保障的重要一環,它不僅確保在職婦女及其嬰孩的健康,而且能保障婦女獲得具尊嚴的工作待遇,防止因生育而受到不公平的工作待遇。可惜是本港《僱傭條例》只是規管僱主必須給予僱員最低限度的權利,故此對婦女生育的保障相當有限。即使延長產假至十四星期,產假薪酬仍以五分之四計算, 忽視婦女生育期間的家庭經濟需要; 為補償設置上限對高薪及生育女性亦不公平。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的直接懷孕歧視,未有明確處理婦女懷孕可能引起的不適、告假和其職位在產假後被取代等歧視問題,同時亦沒有明確立例保障產後的婦女,不會於復工後因其他藉口被解僱。香港政府近年積極宣傳母乳餵哺的好處,卻無法例保障重返工作的婦女,在工作場所有哺乳或擠奶的權利,亦沒有條文規定僱主須於工作場所,建立有適當衛生條件的哺乳設施。託兒及全日制幼稚園學額不足,亦為雙職婦女帶來困擾。

政府領導的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曾強調要營造更有利的生育環境,讓市民成家立室及生兒育女,但政府政策似乎未能配合。政府仍以鼓勵及宣傳的形式,呼籲企業實施家庭友善措施,其成效如何大家心中有數。教育僱主與立法同樣重要。要推動「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加強保障婦女的生育及工作權利,立法才是不二法門。今天落實延長產假只是第一步,政府應進一步檢視本港《僱傭條例》及歧視法例,及社區的幼兒支援措施,加強在職婦女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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