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堵塞漏洞實則放棄保障

期數
3920
刊登日期
2019.04.05
作者
陳麗娜
主曆
主曆 2019 年 04 月 07 日 四旬期第五主日

香港少女在台北被殺,男友潛逃回港,由於兩地沒有引渡協議,所以不用返台受審。特區政府藉此時機,建議透過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改變現行做法, 正式確立新的臨時一次性個案方式,以移交逃犯至其他並未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或提供協助的司法管轄區。此臨時安排將以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的方式啟動開始進行移交的要求,而不需透過任何附屬法例進行。而特首林鄭月娥表示,今次修例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基於同理心和憐憫心驅使去處理一宗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二是填補現時制度上的缺陷。 

究竟是否如林鄭所言,受同理心和憐憫心驅使,以至要修改以上兩條條例,才可還死者一個公道?固然,無辜者受害是大家不忍見的,亦想還死者一個公道,但是否只有修訂這兩條備受爭議的條例才行?大律師公會認為要解決此不公並不需要過度放寬《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港府只要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便可以解決問題。

還有,中港兩地商討有關移交逃犯問題不是始於這宗兇殺案。在一九九七年之前,由於英國與其他地區的協議可以延伸至香港,所以香港無需和任何地方訂立協議。及至一九九六年,律政署指出,香港當時正與中國政府另行商討引渡安排,故不將其納入《逃犯條例》。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 香港與內地政府曾多次磋商,至二○○二年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相繼承認,中港引渡協定有困難。《逃犯條例》的司法空隙留存至今,而當局是一直知道的,漏洞並非始於這宗謀殺案才知曉的。當時反對的理由,主要是中港兩地的司法、執法和法制不同,包括內地疑犯的辯護權利、家屬探訪權利等均與香港差別甚大, 從國內審訊709維權律師案件便可見一斑。維權律師王全璋被秘密關押了超過一千日, 家人不得探訪,而終於在去年十二月開審並判刑。可是當天法院宣稱,「因涉及國家秘密,法院依法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而他的妻子李文足被公安困在北京家中,不准出席旁聽。有維權活動人士和維權律師的親人到現場聲援,被公安帶走。而英、美、德國與瑞士駐華外交官員到場希望旁聽,也被拒絕。由此可見,廿年來的憂慮,到今時今日仍是存在的。雖然港府一直要港人不要擔心,表示條例列明政治性罪行不可以移交, 但銅鑼灣書店事件正正讓港人看到內地常以政治以外的罪名來拘捕異見者,如桂民海被拘捕,是因為開車撞死人後潛逃;林榮基於二○一五年在寧波被內地公安扣押時,表示曾被迫簽署認罪書,罪名是「違法經營書籍銷售」,而香港沒有這條罪名的。還有很多細節要注意,但礙於本專欄篇幅所限,未能一一仔細討論。

但從以上數點, 亦看到這兩條條例的修訂,使以往免移交內地受審的保障取消了,香港還剩下甚麼?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 委員會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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