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連續性合約」未改 「零散工友」無保障
暑假期間不知道各位讀者是否已安排旅行, 享受著「有薪年假」這一項勞工福利呢?但是大家又有沒有想像過,其實還有很多工友未能夠享有同樣的福利?
在《僱傭條例》中列出的大部份的條文,都需要符合「連續性合約」這一條件才能夠享有。何謂「連續性合約」呢?通常會稱為「418」,意思是︰ 「連續四個星期,為同一名僱主工作,而每個星期的工作時間不少於十八小時。」在這樣的情況下, 有不少兼職的工友因未能符合「連續性合約」而未能受惠。他們通常會被統稱為「零散工」,當中會包括以下兩種的型態:
(一)每星期為同一名僱主工作少於十八小時,常見於派報員、月台助理等;
(二)其中三個星期如同一般的全職工友一樣的上班,但到了第四個星期僱主安排少於十八小時的工作,甚至是不用工作,僱主這樣安排是為了避免因符合「連續性合約」條款而令公司需要支付《僱傭條例》中列明的勞工權益,這種情況常見於推廣員、酒店房務員等。
「零散工」的工友數目在過去數年持續上升,根據立法會於二○一七年的資料,「非418的僱員」數目由二○○一年至二○一六年上升了接近兩成。此外, 「零散工」的工作不再只有家庭照顧者或年長人士擔任,也有不少的年輕人加入成為「零散工」的一份子。他們也許是基於對「工作」的理解有所轉變,不再認為需要長久而固定地工作於同一個崗位,反而期望工作會更有彈性。不過,這不是代表著他們就不應該享用基本的勞工權益。
在目前的勞工法例下,「零散工」往往沒法享有大部份的勞工權益,包括有薪年假、有薪勞工假(法定假)、有薪病假、有薪產假及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當然除了「連續性合約」的要求外,各自有其他的條件需要符合),因此就會產生一種「同工」、「同責」、但「不同勞工權益」的情況。到了廿一世紀的今天,香港貴為全世界最發達的經濟體之一,社會依然存在這種不公平待遇呢?
政府曾經於二○一三年就著「連續性合約」提出改革的建議,當中包括完全取消「連續性合約」、按比例計算僱傭福利、以四週為計算工時的基礎(例如「4 7 2 」) 、把門檻由「4 1 8 」改為「416」等;但最終政府卻以勞工顧問委員會未能達成共識為由,最終放棄改革。此舉實際上是無視了目前勞工市場的現況,也忽略了為數不少的「零散工」欠缺保障所帶來的問題,根本無視工人的工作尊嚴。
瑪竇福音二十章1︱ 16 節記載了耶穌所說的「僱工的比喻」,當中有提到不管是由清晨開始工作,還是在接近黃昏時間才到葡萄園工作,工友都得到了「一個德納」(羅馬貨幣,一個德納足夠工人維持一天的家計,可見是一個有尊嚴的工資水平)。這一點或許都讓我們反思為何同樣辛勤地工作的工友,只因不符合「418」的規定而未能享有勞工權益,或更因此「漏洞」而助長了部份僱主為節省開支而鑽法律罅,又是不是侮辱了工人的尊嚴?
因此,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下稱「本中心」)於今年五月至六月期間,在港島區進行了一連串的街頭簽名行動,希望透過街站向街坊講解以「連續性合約」規定作為分水嶺的問題所在,並收集簽名以推動政府改革「連續性合約」。本中心期望政府盡快就著「零散工」的問題,盡快修訂僱傭條例,使「零散工」能同樣地享有有薪勞工假、有薪產假及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權益,並按比例地享有有薪年假及有薪病假,讓「零散工」能夠真正得到等同於其他工友的待遇。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