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談警方入教堂法理 教區神長闡釋堂區開放原則

期數
3955
刊登日期
2019.12.06
主曆
主曆 2019 年 12 月 08 日 將臨期第二主日

(本報訊)教區十一月廿七日舉辦聖職人員及會士學習日,首部份邀請法律界人士主講,探討「有關警方進入聖堂或其他場地搜查或逮捕的指引」。

因應近月社會出現遊行請願時有堂區開放,亦發生了警方進入堂區範圍搜捕的事件,學習日邀請法律界人士講解聖堂負責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當中相關的考量。

學習日在教區中心舉行,邀請梁永鏗律師主講,他提到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法等,都確保香港人的權利,而於警方搜查或逮捕的法律基礎,其中根據《警隊條例》第50(3)及(4)條,當中提到當警方在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已置身私人處所時,警方可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並拘捕;當私人處所負責人阻礙警方入內,便有機會觸犯《警隊條例》第63條,包括「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等同俗稱「阻差辦公」罪。

梁永鏗又提到開放聖堂會否帶來法律責任,指出這要視乎進入人士的行為,負責人事前是否了解入內者的行為等。梁永鏗又談到「協助教唆」、「鼓勵」等法律因素。

回應嘉賓何旳匡大律師提到,基本法確保香港的宗教自由,聖堂負責人可列明聖堂開放時間、範圍和對象。當警方根據警例第50(3)條在聖堂進行逮捕,負責人無權阻止,但可要求警方說明進入目的,以及要求警方出示委任證。他指此舉有助事後追究,盡力維護法律賦予的保障。對於警方進入聖堂,何大律師表示警方可以在追捕疑犯的情況下進入聖堂範圍。

另一回應嘉賓、本身是律師的終身執事張家偉提到警權與民權,當警方權力擴大了,市民的保障難免減少。他提到四世紀米蘭主教聖安博(St Ambrose)阻止士兵進入聖堂拘捕的往事,指出神職人員有職責保護前往聖堂的人,遇警方要進入教堂,聖職人員可盡力查問警方來意,因為「所有人也是我們的羊,便要設法保護他們」。

對於錄影或直播警方執行職務是否合宜,講者表示教堂負責人可合理地拍攝,但警方可叫停涉及警方行動部署的拍攝。

遇社會事件 堂區神父決定開放與否

聖職人員延續培育委員會主席蔡惠民神父指出,由於近期處於特殊的情況當中,教區難有清晰的牧民指引,對於教區就警務人員進入教堂或教會場所進行逮捕或搜查的原則,主要歸納為四點。

蔡神父說,首先是重申教堂或教會地方的使用目的,以宗教活動、禮儀崇拜或牧民,亦有固定的開放時間;其次是當遇到實際急須或緊急情況,基於愛德和人道理由,教堂和轄下的場所可開放提供作為歇息、療傷、急救或轉介入院等用途,這是過去幾個月一些堂區的工作。

第三點是,有關堂區因應社會情況,是否開放堂區提供牧民服務,由堂區主任司鐸作決定,他可考慮涉及的法律事宜,堂區在人手和心理上是否已作好準備;他可徵詢堂區議會和關社組等意見,主任司鐸遇疑問可向教區徵詢意見。第四點,是由於事情發生難以預計,遇到突發事件,例如是警方進入教堂地方逮捕或執法(不論有否搜查令),堂區主任司鐸和教區機構主管應即時聯絡教區主教公署,以便公署派員一起處理,包括對外資訊發放或日後的法律問題。(詠)

學習日的第二個環節談及新禮儀年的牧民方向,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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