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工傷復康的責任誰屬?
行政長官於今年的施政報告公布, 推出一個為期三年及針對建造業工傷僱員的工傷僱員復康先導計劃,為符合條件的建造業工傷僱員提供適時及高協調性的私營治療及復康服務,協助他們盡早康復重投工作。
政府推行此計劃,乃因政府也不得不承認,在現行法例下工友大多只是向醫院管理局(醫管局) 轄下的醫院及診所尋求復康服務, 但由於服務輪候時間長的問題,以致僱員可能錯過工傷後的黃金康復期(有醫學證據顯示,復康服務的介入點應設在病假開始後六星期左右)。然而,由於大部份僱員沒有自購醫療保險,他們受限於只能等候醫管局提供的服務。僱主方面, 現時法例規定僱主所購買的勞工保險,所提供的醫療費用甚為不足, 每天診金上限只有三百元,這根本不足以讓工友在私人醫療市場取得服務,大部份僱員因而只能依賴醫管局的公營服務,但往往因為輪候時間冗長,不少工友得不到適時的復康服務,根據截至二○一九年六月醫管局的數字指,骨科專科門診的穩定或非緊急個案的新症輪候時間可長達一百三十四星期,結果不少骨傷的工友直至工傷期結束也未能接受公營骨科專科的服務,同時錯過了黃金康復期,而身體卻失去原有的工作能力,可能需要轉換行業,甚至永久失業。
事實上,勞工及醫護專業團體早已有強烈的聲音要求政府改善有關政策和法例,要求成立中央補償基金,由僱主承擔,集體供款, 提供一條龍的復康、補償和復工的計劃給每一個因工受傷工友,可是政府多年來拒絕改善,而鑑於近年建造業工傷數字高企,僱主及承辦勞工保險的公司怨聲載道,最後政府才推出一個只限建造業為對象的「工傷僱員康復先導計劃」,美其名是讓工友取得公營醫療系統以外的復康服務為目標,但實際附帶的效果是使用公帑令僱主和保險公司減少工友因工傷期長或工作能力大減而須支付的賠償。
歸根究底工傷工友的復康乃僱主的責任,工人為僱主工作而受傷,僱主負上責任提供適切的復康服務予工人,理所當然,但政府竟以其他納稅人的公帑補貼僱主,實在是說不過去。因此,筆者認為政府更應為工傷工友的復康及復職制定一個長遠而有效的法定政策,規定僱主至少為工友的復康承擔責任,讓工友能得到適時和適切的服務,重拾原有的工作能力,重返原來的工作及生活。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 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