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沒有完整 何來完善

期數
4026
刊登日期
2021.04.16
作者
郭翠兒
主曆
主曆 2021 年 04 月 18 日 復活期第三主日

增加議席是否一定推進了民主?抑或只是增加了政治酬庸的資本?推進民主當然是看增加的議席是否由直選產生,有否擴大選民基數,並是否符合選民每票等值這些普選的基本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剛通過修訂《基本法》附件一二,將立法會議席由70席增加至90席,議席比例是分區直選20席、選舉委員會互相選出的40 席、功能組別選出的是30席。功能組別雖然由35 席減至30席,但加上選委會的40席,這兩個由小圈子選舉所產生的議席已合共為70席,佔議席比例超過四份三,大於77.7%,穩操議會絕對大多數,遠超在通過重大議題上,例如政改方案須在席議員三分二以上支持的門檻。

1998年香港第一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議員10人,功能組別議員30人,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的議席佔議會三份二。第二屆和第三屆之立法會的組成是分區直選的議員數目由第一屆的20個、增至第二屆的24個、再遞增至第三屆的30個;選舉委員會加功能組別的議員數目由第一屆的40個、減至第二屆的36個、再遞減至第三屆的30個,當中選舉委員會議員數目更是由10個減至6個再完全取消。《基本法》制訂於80年代末,於90年初公布,上面這個設計是要體驗「循序漸進,邁向普選」的原則,而今次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令立法會「直選」議席由35席大減至20席,倒退至只佔議會的22.2%,比回歸後首屆立法會更保守!這個不單是民主開倒車,當林鄭說這叫撥亂反正,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時,為當初有份設計及通過《基本法》的諸位護法是否有打臉的感覺?

今次改動包括取消區議員在選舉委員會的117席,令選舉委員會本來些微的間選色彩都被清除,這些區議員本代表著數百萬選民的民意授權,議席將被定性為愛國的團體瓜分。仍被界定為「直選」的議席減至20席,代表著數百萬選民的選票只佔議會少數,形同擺設,公民每票價值大減,和愛國團體並不等值。更要上設一個參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由警方國安處及國家安全委員會進行審查篩選。參選人資格先要經警方國安處審查,再要通過由特首領導、中聯辦主任擔任顧問的國安委作判斷。就算按提名要求取得足夠市民提名票的候選人亦有可能被取消提名,而國安委的決定更不受司法覆核,完全違反程序公義。

一個完善的選舉制度理當是賦予選民完整的選舉權,即參選權、提名權及投票權。獲得足夠市民提名票數的參選者,理應都能夠出閘,再由市民投票洗禮。在參選者上設任何關卡都是篩選,是剝奪公民的提名及參選權利,而只有投票權的選民只會淪為選舉機器!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百年通諭》中指出:「如果沒有終極真理去引導與指引政治活動,則思想和信念將易於為權力的理由,而受到操縱。正如歷史所宣示那樣,沒有價值觀的民主政治,終將流為極權主義,分別只在於公然為之或是遮遮掩掩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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